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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汇编(32篇)(第7/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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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际旅游岛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4月5日

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为督促和引导建材行业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事故持续易发多发的势头,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加快存量产能改造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7号)《2023年度全省工贸行业和安全生产培训监管工作要点》(云应急办〔2023〕16号)和其他有关工作部署,决定在全省建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促进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违"行为,强化相关方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防范事故多发工作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促进建材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

二、工作范围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规定的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大类企业,即:30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4玻璃制造,306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7陶瓷制品制造,308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等8个中类的企业。不包括:305玻璃制品制造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4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园艺陶瓷制造,3079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5个小类的企业。

三、重点内容和具体事项

重点对建材企业的产业政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准备、危险作业、涉相关方作业、钢结构筒形仓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易导致事故的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等15个方面81项具体问题开展排查整治(详见附件1)。

四、工作进度安排和责任分解

即日起至12月底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中旬前)

1.州市级应急局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配齐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于5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动员部署工作,相应的实施方案、工作专班、责任人以及工作部署情况及时报省应急厅。

2.请州市级应急局统筹组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县级应急局负责人将本方案传达到各建材企业;有关中央驻滇和省属企业负责传达到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各有关企业。

3.各建材企业须于5月中旬前完成相应的部署安排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至属地应急局。

4.有关中央驻滇和省属企业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组织本单位各企业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省应急厅。

(二)底数核定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中旬前)

1.州市级应急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核清本地区建材行业企业底数,填写建材企业基础台账清单(附件2),于5月底前报送至省应急厅,并督促有关企业通过云南省三级巡查四级预警系统健全完善有关基础信息。

2.各建材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类型和实际,认真对照建材企业自查事项清单(附件1)逐项开展自查填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于6月10日前报属地应急局(统报上级集团公司),由州市级应急局及有关中央驻滇和省属企业汇总后(附件3)于6月中旬前报省应急厅。企业自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合理时间内主动予以整改完毕的,应急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三)属地专项检查和重点执法阶段(8月中旬前)

1.州市、县两级应急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对照建材企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附件1),结合企业签字盖章的自查事项清单,按照三级巡查四级预警工作模式和执法工作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建材企业开展巡查预警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仍存在本方案明确的重点内容和具体事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且未主动自查自改的,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严肃处罚。

2.县级应急局须在7月中旬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建材企业的执法检查,有关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由市级应急局汇总后(附件3)报省应急厅。

3.市级应急局须及时调度有关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须在8月中旬前根据本地区工作方案完成对建材企业相对较多、查不出问题和隐患、工作进度较慢、零执法零处罚、近3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以及重点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情况及市级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及时报省应急厅。

(四)州市级交叉执法检查和省级督导核查阶段(10月中旬前)

1.州市级应急局按照省应急厅的统一安排(附件4),抽调本级和县级执法力量,并根据相应地区的企业类型选派专家,组成执法检查工作组,于9月底前完成相应地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情况交叉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受检地区应急局负责依法查处,有关交叉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及时报省应急厅。

2.省应急厅将依托三级巡查四级预警工作模式,强化对各州市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督导、帮扶及核查,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仍然较低、违法违规行为依旧突出的建材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提升行动"搞形式""走过场"、执法检查不精准、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报送虚假工作进展等问题的地区进行严肃通报,并组织省级重点督办督查。

(五)提升行动"回头看"和巩固提升阶段(12月底前)

1.各州市应急局统筹结合省级督导、州市级交叉执法检查暴露出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岁末年初重点工作部署,于10月底前部署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回头看",综合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再排查整治一批突出的问题和隐患,再处罚曝光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巩固提升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成效。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有关企业持续落实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主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依据《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源点定性定量判别参考标准指南》,规范开展固有安全风险源点的辨识分级,完善相关安全管控措施和责任人等,持续依托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定期对安全风险源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实时录入有关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成果保持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建材企业要深刻认识当前建材行业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充分认清抓好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结合实际细化和明确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统筹加强工作力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时间进度,抓好推进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措施要求落实到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

(二)强化责任落实,统筹协调推进。建材企业是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推动工作落实第一责任人,要结合《云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暂行)》(云应急〔2022〕9号)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责任,保障安全投入,逐项对照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重点内容和具体事项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统筹结合淘汰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设备等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自身技术力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鼓励有关企业主动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协助排查整改提升,确保形成任务部署、推进实施、检查验收的工作闭环,确保本企业涉及的重点问题和隐患全面起底、分类建档、逐项清零。

(三)强化督导调度,深入宣传发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重点驻滇和省属企业要充分运用明察暗访、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督促各地区和各有关企业扎实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曝光一批涉及建材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各州市应急局要组织对企业数量大、监管力量薄弱的县(市、区)开展重点调度和指导帮扶,按照要求把好工作质量关,及时汇总报送有关工作情况。省应急厅定期通过视频例会调度通报各州市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推送有关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专业资料、典型案例、行政执法和工作动态等,持续通过宣传警示强化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扎实推进。

(四)强化严格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决破除监管执法"宽松软",坚持严格执法,对待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形成监管执法威慑力,提升监管工作效能,推动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持续深化开展。在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停产整顿并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责情况,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不配合执法检查、限期内未整改隐患的企业,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存在非法行为、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3条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强化行刑衔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低端低效产能设备,依法予以淘汰,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合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减少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持续运行以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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