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县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县民政局《关于做好第〔*〕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于印发<〔*〕街道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扎实做好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数设置
(一)村民委员会职数设置。本村民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设主任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1至2人,其他为委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
本村民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组成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职数设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为3至5人,设主任1名,其他为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本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设3名,其中主任1名,委员2名。
(三)村民代表人数设置。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但总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妇女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本村民代表按照每〔*〕户推选1人,共设村民代表〔*〕人,其中妇女代表〔*〕人。
(四)村民小组长职数设置。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1名。
本村共有〔*〕个村民小组,设组长〔*〕名。
(五)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维持秩序人员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并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二、选民登记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因精神障碍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对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和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允许其参加选举。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2025年〔*〕月〔*〕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选举方式
本村采取提名候选人的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
四、候选人提名
(一)候选人资格条件。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清正廉洁,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符合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清正廉洁;
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原则上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增收致富的能力;
新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他成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二)候选人数的确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实行差额选举。
(三)候选人的产生。采取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集具有选举权的选民集中投票或者分组投票的方式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同一职务得到提名票高的确定为候选人。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且得票都能够确定为候选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让其书面选择确定其中一种职务的候选人;不做选择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确定为较高职务的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四)候选人的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5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依次递补。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五、召开选举大会
(一)选举大会时间。本村选举大会日期为2025年〔*〕月〔*〕日,投票时间为北京时间2025年〔*〕月〔*〕日〔*〕:〔*〕-〔*〕:〔*〕时。
(二)选举投票地点。〔*〕。
(三)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在选举日5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原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名单中张榜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维持秩序人员等选举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四)委托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五)投票方式。本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选举会场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2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居民身份证领取选票,并单独填写。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可以在候选人中选择,也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投弃权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共同开启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公开唱票和计票。投票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并记录、签字。
(六)选举有效性确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一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对无法辨认的选票,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七)当选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获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八)当选人数不足的处理。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按照差额选举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和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不足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暂时主持工作,直至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为止。
(九)成员之间回避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六、新老村委会交接工作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2025年〔*〕月〔*〕日前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固定资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请街道办事处派员监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移交前对任期内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任期内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七、其他人员选举
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于2025年〔*〕月〔*〕日前推选产生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一)村民小组组长的推选
时间、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另行确定,但在推选日3日前必须通知到各户村民。
候选人资格及条件。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④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⑤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⑥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⑦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推选及投票方式。以每户为单位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二)村民代表的推选
时间、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另行确定,但在推选日3日前必须通知到各户村民。
推选名额。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每〔*〕户推选1人,全村村民代表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妇女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候选人资格条件。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