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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准确区别使用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此文讲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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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准确区别使用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此文讲清了!

纪检监察机关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实践应用初探

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做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四种谈话措施,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效遏制党员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发生,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党内谈话种类较多,各项党内法规对四种谈话的界定和运用的规定缺乏统一性,适用部门之间在实践中缺乏整体化设计,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重复谈话及冲突性谈话的现象。故此,本文旨在对上述四种谈话方式从概念、性质、异同、应用等方面,就实践中如何运用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措施予以分析探索。

一、 概念

(一) 约谈

涉及约谈的党内外法律法规数量较多,实践中的运用也较为复杂,从做出单位上而言,包括:行政机关对企业或个人的;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本级机关领导对一般干部的;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纪委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

本文侧重论述党的内部的约谈,主要是指一些党内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二十八条和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知,约谈的主体是领导对一般干部,上级党组织在对下级党组织,纪委派驻组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纪委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主要针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定期约谈监督。

目前在湖北省纪委印发的办法(2015 年湖北省纪委制定《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中针对纪检监察机关对"约谈"下的定义: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而学者给出的定义有以下两种:

1. 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约谈是指党组织约见有轻微违纪问题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党组织负责人,依规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措施。(刘飞:《纪检监察实务问答》)

2. 约谈主要是指党的上级机关为了了解情况、督促履职、推进整改而对党的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谈话。(陈振:《完善党内谈话制度的体系性思考》2017.3·理论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

不仅定义多种,约谈的方式也是多样的,例如一对一约谈、集体约谈、工作约谈、信访、廉政约谈等方式。根据约谈的定义及适用方式可知,约谈在实践中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和警示,这里的警示更倾向于一种问责的前导方式,例如2019年10月,和林县纪委监委就县自然资源局两位公职人员参与涉恶案件,被县人民政府判处刑罚一事对该局党组书记进行约谈提醒,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谈看法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二) 谈话提醒

以"谈话提醒"作为关键字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库中进行检索,其中党规11件,法律2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上述党内法规和法律中对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也并不唯一,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党组织均可以使用,但规定谈话提醒以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为主的有11件之多,实践中也多以纪检监察部门使用为主,多用于已经发生了的轻微违纪问题使用。

(三) 提醒谈话

以"提醒谈话"作为关键字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库中进行检索,共有党内规定3件。上述党内法规规定中提醒谈话的适用主体是党组织负责人,但某些地方性的其他文件中提醒谈话的适用主体也可以是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本文以党中央法规的规定为主进行讨论。提醒谈话多用于发现党员干部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使用。

(四)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等问题,但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进行的谈话。纪委、党的工作部门、监察委都有权使用诫勉谈话方式。依据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及法律规定,诫勉谈话适用于全体党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二、 四种谈话的相同点

基于上述四种谈话措施之间的概念、适用条件尚未形象系统准确、界定明晰的整体设计,导致在谈话制度的有效执行上难以把控,在纪检监察实务中,对四种谈话措施也难以做到精准运用。其根源在于,四种谈话措施从内涵上而言,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其首要目的都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错误拖成大问题。适时的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既体现组织对其的关心和爱护,对干部也是一种提醒与警示。

首先,在谈话主体上,四种谈话均可由上级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领导干部对下级开展使用,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通常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对一般干部。其次,在适用对象上,四种谈话的适用对象也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党的原则,有利于增强规矩意识,增强责任担当。第三,在处理方式上,四种谈话措施均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对于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使用。

三、 四种谈话之间的区别

尽管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从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四者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相互之间的差异,保证监督执纪措施的精准有效。

(一) 性质不同:约谈既可以适用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可以适用于轻微问题;而谈话提醒仅针对的存在轻微问题的情况,即意味着已经发现轻微违纪的问题;而提醒谈话针对的是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对还未发生的问题的提醒与警示;诫勉谈话是针对存在轻微违纪但尚不构成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

(二) 谈话主体不同:谈话提醒主要由纪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而提醒谈话则主要由上一级党组织对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谈话。约谈和诫勉谈话则是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均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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