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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规章制度汇编(城管综合执法局76000字)(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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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是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推着不办、贻误工作。

对违反"十不准"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七、干部职工考勤及请休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和人社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元宝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上下班管理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不得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不得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和用单位电话拨声讯服务台或进行各种充值。

第三章请休假管理

第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单位职工因病或因私事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生假和公休假,但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和执行请假报批程序。单位职工若需请假,由本人事先写出书面假条,并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后要及时销假。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可事前告知,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请假审批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环节干部请假一律由主要领导审批。分管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请假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并告之办公室。请、休假都需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做好准假后的工作安排,批假人及请假人必须做好工作安排,请假人必须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休假期间工作正常开展。假期满后,请假人必须履行销假手续。

第四章请休假规定

第八条年休假(根据2016年内蒙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探亲假(根据《内蒙古探亲假2016年最新规定》):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又不能利用星期天团聚的,享受探亲假,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原则上为配偶、父母不在本市及所属县(市、区)的职工。

夫妻不在一个地方工作的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婚假(根据《内蒙古婚假产假2016年新规定》):职工结婚给予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假(根据《内蒙古产假2017年新规定》):已婚女职工怀孕生产的给予产假。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再增加产假60天,明确为15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哺乳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路程时间)。

*计生假(根据《内蒙古产假2017年新规定》):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或意外怀孕进行人流的给予计生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凭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证明给予15天的计生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42天计生假。已婚女职工意外怀孕进行人流者,可凭医院证明休假。

*事假(根据《内蒙古事假病假2016年新规定》):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病假(根据《内蒙古事假病假2016年新规定》):职工因病需要就诊,需要住院治疗或需要在家疗养的,根据医生出具的证明给予病假。

第五章奖惩事项

第十五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3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十六条全年事假、病假、旷工累计超过一定天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此办法解释权为局办公室。

第十八条本考勤制度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八、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局应急值守工作,确保联络畅通,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紧急事务处理及时,根据《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设立值班室。值班室设在办公室,切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信息报告、综合协调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敏感特殊时期,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

第三条值班时间。白班:早8:30---晚17:00

夜班:晚17:00--早8:30

第四条值班安排。

(一)工作日白班:由办公室人员值守。

(二)双休日白班:实行领导带班,由所有女职工(外勤女职工除外)按照一定顺序,一人一班,轮流值守;夜班:实行领导带班,由所有男职工按照一定顺序,二人一班,轮流值守。

(三)小长假、十一、春节长假白班、夜班:由办公室按照值班顺序安排。

(四)凡值班人员因公因私请假或者休假期间不能按期到岗值班的,由值班值宿人员自行协调替班相关事宜,并到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统一记录、核实。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远离值班室。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实现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值班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24小时值班工作和协调处理紧急事务;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通畅;

(三)及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指示),及时督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四)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来电接听制度。建立来电记录。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电话,文明、准确、精练应答。重要来电,要详细、准确做好记录。

第八条首接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听电话的值班人员要全程负责跟踪,及时办理,及时回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九条值班记录制度。建立值班记录。值班人员要如实记录值班期间接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第十条信息报告制度。

(一)信息接报。值班人员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认真研判,积极、主动、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值班人员首先报告自己的分管领导,然后再由分管领导报告主要领导);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告;情况紧急的,边报告、边核实。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报告方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二)信息上报。达到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一般以上突发事件,要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

(三)信息核报。接到区政府值班室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在15分钟内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要求时间核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区政府值班室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落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使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传递或接收有关信息,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

第十二条通报制度。局办公室不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给予通报。

(一)凡合同制人员有三次漏岗的,取消聘用合同。

(二)其他人员有三次漏岗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章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强化责任心。要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

第十四条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工作认真,服务周到,严禁值班期间随意带领外人进入单位内部,更不得随意留宿外人。

第五章工作奖惩

第十五条办公室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二)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三)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不力的;

(四)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及时、认真对信息进行研判,或研判出现重大失误的。

九、机关事务管理规范

*车辆管理规范

*管理原则

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用车。执法车辆由各大队长负责管理。

*用车范围

机关公务用车:局领导的公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会议等有关活动。

执法车辆:执行公务所用。

严禁公车私用。

*用车程序

1、各科室用车前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车辆情况签注意见、指派车辆和驾驶员。用车人员用完车后将"公务用车派车单"交回办公室备案。

2、执法人员因公务使用执法车辆,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经大队长批准后,指派车辆出车。各中队每周向办公室报一次"公务用车派车单"。

3、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不得私自出车。

第四条油耗管理

局所属车辆加油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并填写"加油明细表",驾驶员和经办人一同签字。

第五条车辆维修

局所属车辆维修到局办公室进行申请报告,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复,再由办公室指派专人先询价再维修,最后到办公室备案。

*办公用品、印刷、

宣传标语、电脑维修和打印机耗材的管理规范

第一条日常办公用品实行局办公室统一采购,坚持厉行节约、量力为出、勤俭办事的原则,各股队室根据工作需要到局办公室进行申请报告,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复,再由办公室指派事务人员先询价再采买,最后到办公室登记领取。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购置办公用品的,须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条各股队室需在外打(复)印材料的到局办公室进行申请报告,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复,再由办公室指派事务人员先询价再打(复)印材料,最后到办公室登记领取。未经批准在外打(复)印材料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三条各股队室需制作宣传标语到局办公室申请报告,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复,再由办公室指派事务人员先询价再制作,最后到办公室登记领取。

第四条各股队室所需电脑维修和打印机耗材的到局办公室进行申请报告,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复,再由办公室指派事务人员先询价再采买和维修,最后到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章网站管理规范

为加强网站安全管理,确保网站的整体安全,提升网站的建设管理水平,由办公室负责网站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办公室指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网站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网站的文章来源要严格实行审批制度,由各股队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再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才可以将文章传到局网站。

第四章设施设备管理规范

第一条原则

元宝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局属执法设备和办公设备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局属财产和设备使用人的安全。为加强对局属设施设备的管理,充分掌握局属全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提高各类设施设备的完好率,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元宝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属管理所有的设施设备。(包含执法设备、执法服装、办公器材、车辆管理等)

第三条具体要求

1、各股队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管辖的所有设备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办公室具体负责核准设施设备的申购、报废、大修,负责制定相关的培训计划,组织检查、监督设施设备日常的运行工作。

2、设施设备使用相关人员要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要有记录,工作记录必须保存,部门按设施完好率进行抽查。

3、办公室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施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操作规程、日常维护知识。

4、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清洁保养工作,保证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5、新的设施设备的添置由办公室提出申请计划,报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购买发放,购买的设施设备到现场后要办公室事务人员进行验收、安装、调试,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技术资料交办公室事务人员保存,报废等事项按局相关的程序办理。

6、各股队室负责人应明确设施设备的管理员,定期检查,并负责指导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根据设施设备存在的缺陷,适当向办公室提出设施设备的维修、申购、报废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复,再由办公室指派事务人员先询价再采买和维修,最后到办公室登记备案。

十、公务外出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全体职工干部因公外出请示流程,加强因公外出考勤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范,作为外出之联系及考勤管理使用。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因公务外出的职工。

第三条本规范所规定的公务外出包括一般公务外出和出差两类。

第四条一般公务外出纪律:

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备并填写《职工公务外出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后外出。特殊情况不方便办理的,需征得领导口头同意,方可外出,回来时再向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出差纪律:

(一)因出差目的地较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出发时间,可提前一天到达目的地;会议(学习、培训)、公务结束后,应当在第二天安排返程,如因意志以外原因,可适时安排返程。

(二)不得以出差名义不按制定路线或绕道游山玩水,否则所发生的一切由个人自理。

(三)出差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绕道回家者,一经查出,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并按旷工处理。

十一、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观念,积极主动地做好防火、防盗、防泄密工作,确保单位财产安全。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密级文件、现金、票证等管理工作。

三、局聘请和安排的门卫专职值班员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进出局办公楼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或询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看管好本单位车辆和局内干部职工人员的车辆。

四、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注意防盗。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及时关门。

五、节假日期间要做好值班值宿工作和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交接班工作制度

为规范全局交接班工作,防止因交接班失误导致的工作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交接班对象

1、连续工作岗位上、下班人员。

2、岗位工作尚未完成时因故外出,需要交付他人继续完成的工作。

3、值班人员的交接班。

二、交接班内容

1、现场管理应当交接的各项台帐记录。

2、本班工作时间内需要交付下一班人员阅知或办理的上级领导指令、信息、电话、重要事项等。

3、因暂离工作岗位,尚未完成的工作需要交付他人继续办理的工作内容、要求、完成时间等。

4、设备、设施以及通讯器材等。

5、其他需要办理交接班手续的事项。

6、交接班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交接,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三、交接班责任

1、发生责任追究情况时,因交接工作不规范造成的责任,由交接班存在过错的一方或双方承担。导致损失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2、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先行离开。先行离开的按脱岗处理。

3、交接班人员未经批准,缺席或严重迟到早退,按旷工处理。

四、附则

1、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

1、局内财务支出实行经办人、财务审核、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签五人会审联签审批制度。

2、凡由局财务报销的各种开支票据,必须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财会审核签字,经局长审核签批后,会计方可报销下账。

3、一般开支由局长审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会计、出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日清月结,准确无误,财务工作人员公款丢失由个人赔付,现金工作人员差额由个人负担。

5、由上级部门下拨的项目资金及事业经费等都要由局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6、各种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按需求实际作出计划,经局长批准后统一购置、调配管理,较大开支必须事先由局长批准后方能办理。

7、严格控制招待费开支,单位来客须向主要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招待。要减少陪客人数,严格用餐标准。

8、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维修费、加油费统一报销。工作用车必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派车制度。下班后,车辆要定点存放,保证存放安全。

9、财务人员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10、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11、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对内接受单位领导及群众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

十四、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归属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局机关所属各股、室、队的人事工作,在编制、职数的限额内实行统一管理。凡涉及人事管理的重大事项,均由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二、人员和工资管理

第三条人员录用。按照岗位需要,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考方式进行,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第四条人员调离和辞职。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或辞职,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福利待遇。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人事任免

第七条各股、室、队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或新设职位时,一般实行竞争上岗,由局党总支和局班子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积极培养年轻后备干部,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推荐干部。

第九条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胜任现职的,应予降职或免职;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不胜任现职的,可改任、转任其他职务。

四、考核奖惩

第十条年度考核。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称职(合格)以下的,当年不得正常晋升工资,同时停发公务员(工勤人员)当年第13个月工资。

第十一条平时考核。坚持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本年度被问责1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问责2次以上以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担任股级职务的给予免职,担任实职副科以上职务的,应当改任为同级非领导职务或降级使用。受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处分以上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相应的处理。

五、编制外用工

第十二条协管员管理。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用工指标内使用协管员,按照《劳动合同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协管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各股、室、大队负责,分别建立个人的考核管理档案。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条款中如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即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上级机关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车辆管理人员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持公务卡统一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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