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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规章制度汇编(城管综合执法局76000字)(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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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合理安排。如遇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由局办公室应急调度。

第十二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的用车。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维修保养;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车辆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报销。

第十八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7、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驾驶员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会议制度

1、局要在年初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研究部署本局年度安全工作,制定下发安全工作要点和拟定活动计划),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年底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可结合全局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一并进行)。

2、各股、队、室要在年初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根据局安全工作要点拟定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要点或计划以及活动安排),每月要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年底召开一次安全工作总结会。

3、各股、队、室根据局班子工作安排和应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二、安全报告制度

1、各股、队、室可随时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已经发生的事故,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及报告。

3、各部门对于发生的责任事故,要认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时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各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二次以上全员性的安全教育(年初和半年),不能一次性组织的,可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采取分专业、分批次、分班组进行。

2、对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培训。对于新调入的职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奖惩制度

1、奖励

(1)对于在大力宣传预防事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要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

(2)对于在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岗位上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终评优时优先考虑,同时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

(3)对于在预防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免于事故发生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并发给一定的奖金。

2、惩罚

(1)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不认真、检查走过场、玩忽职守、渎职所发生的事故,给集体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应由局班子会议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职工不能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不按规程操作、工作马虎、玩忽职守等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留职查看、开除公职,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个人全部负责。

五、安全检查制度

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定期进行检查。

1、各部门每季度和重大节日前以及年度都要进行一次普遍性的检查。

2、安全检查可进行普遍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在规定的检查之外,也可进行抽查和突击性的检查。

3、检查前应订出计划,检查中要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结果。

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苗头,要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同时要制定出解决的方法和具体解决的时间。本级能够解决的由本级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向上级报告。

十七、机关文件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包括文件的登记、传阅、分发、归档等一系列相关的、衔接有序的工作程序。

二、办公室收到来文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办理,急件要立即办理。

三、传阅文件应根据批办要求,进行办理,先呈送主管领导,不得延误。

四、文件传阅时间不宜过长,送领导的文件,原则上时间不超过2天,急件不得过夜。

五、为提高办文效率,传阅不得出现差错,避免漏送、错送。

六、需要各有关单位办理的文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或难度较大的不得超过一星期。

七、对领导批示,应有办理结果,有关文件应及时附在办理文件之后,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八、借阅文件,应进行登记,用完后及时退回,时间一般不超过一星期。

九、会议文件,应由办公室负责收回,及时存档。

十、严格加强催办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办,对急办的文件,应单独进行登记,以便及时催办。

十一、文件收回后,要及时进行整理、清退,以便查阅、归档。

十二、严格加强文件销毁工作,对过时和需销毁的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销毁,各股室不得自行处理。

十三、文件的处理工作一定要严格按国家公文管理相关规范做好、做细,力求高效、安全、稳妥,不出纰漏。

十八、机关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以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3、局属各股队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股队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局长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局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局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6、公章禁止带出本局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

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2、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交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局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保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九、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室存入,分工负责,文书档案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计档案由局财务审计股具体负责,业务档案由对口股室具体负责。

二、各股室应明确档案管理标准和管理限期,于每年5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档案整理工作,并移交档案室。

三、档案室要有专人负责,档案要专橱存放。档案员要及时收集、整理、鉴定和统计档案材料。经领导批准,定期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档案局移交。要做到帐物清楚,不得丢失,不得拆卷、撕页,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四、严格档案查阅制度,查阅档案要有记录,外借档案必须有所需档案单位的介绍信,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但七天内必须归还,并当面交清;规定时间内不能归还的,要及时催还。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向他人提供档案,不讨论和泄漏档案内容。

二十、保密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全体干部职工要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建立保密领导小组,局机关的机密、秘密文件及内部资料要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分送和催办制度。

二、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每半年清理一次文件,并按规定清退文件,不须清退的保密文件按有关规定销毁。

三、搞好机要文件和保密资料管理。凡属密收文件,一律由办公室登记、呈阅、保管、存档和清退。机要文件一般只呈送局领导阅看,涉及到相关股室的由办公室通知或送到股室随阅随收回。密收文件原则上不准复制。

四、加强会议记录管理。局办公会议等办公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保管,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股室借阅,确需借阅的,须经局领导同意方可借阅,但不得复制和借出保管地点。

五、提高日常工作保密意识。局机关编辑的需要保密的各种信息资料,必须限制打印地点和份数,并打出"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的字样。向外发送时,必须按照规定范围分送,不得任意扩大分送范围。对外宣传的稿件,要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六、妥善保管工作记录。在职领导原则上要求使用保密记录本,记录本用完由各自妥善保存。

二十一、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对公开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向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审核的程序:政务公开内容须经相关责任股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部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元宝山区法制办《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管理和使用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禁止无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条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区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局法制办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实行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调离我局的,要将其执法证件及时收回,统一上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销毁。

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要将情况上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证件。

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应当及时向局法制办报告,由局法制办统一向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发执法证件。补发后再次遗失者,不再发放执法证。

第六条执法证件只适用于持证执法人员本人进行执法活动。

执法证只限执法区域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区域使用。

执法证只限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部门使用。

第七条执法证件不得转借、租用。一旦发现执法人员有转借、租用,立即没收执法证件,并不再发放。

第八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一)执行公务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的;

(二)丢失执法证未及时报告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出示执法证时,当事人有权查看,以证实执法人员身份、行为的合法有效性。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因此而刁难当事人。

第十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办暂扣执法证: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五)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出借、出租执法证的。

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为1-2个月。

第十一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执法证: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暂扣执法证两次以上的;

(三)其他按照法津规定不宜再从事执法工作情形的。

第十二条被暂扣或被吊销执法证的,不得再从事执法

工作。在年终考核中,被暂扣执法证的人员不得评为优秀;被吊销执法证的人员不得评为称职。

第十三条建立执法证年检制度。

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参加区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证年检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年检通过;培训考核不合格,执法证件暂停使用,直至考核合格,年检通过。

未加盖年度年检专用章的执法证为无效执法证。

连续两年未年检的执法证自行失效。

二、行政执法人员制服标志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制服、标志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局发放的制服、帽徽、肩章、臂章等衣着标志均为执法工作的专用装备,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赠送、转借或出售给他人。不得随意改裁制服。

(三)因公损坏或遗失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大队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后补发。

(四)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经大队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局办公室,按原价个人交款后,方予补发。

(五)所有离职人员,都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缴回大檐帽及所有标志。离职人员及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应缴回全部制服及标志。

(六)凡调离执法局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在局办公室办完大檐帽、标志缴交手续后,局有关部门才予办理调动手续。

(七)制服发放标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督[2017]31号)精神执行。

三、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光明磊落、作风正派,在办案中要详细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重事实、重证据,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案。

(二)执行公务时,要身着执法服装,佩带证章,着装要整洁、严肃。

(三)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时,要严格遵守"五不"纪律,即:不喝酒、不吃请、不收礼、不受贿、不断人情案,违反纪律要严肃处理。

(四)在强制执行重大案件时,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协调工作,要周密考虑,精心安排,做好预案,事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五)处理违法案件中,没收的一切财物和罚款全部交公。要严格办理手续,否则按贪污论处。

(六)在调查处理案件时,要有两人以上参加。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某种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另派他人办案。

(七)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循私舞弊或同流合污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政纪、党纪处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

(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四)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

(六)故意隐瞒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行政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行政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

(八)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九)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

(十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不如实报告案情,把关不严导致错案的;

(十三)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

(十四)拒不执行上级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第六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本局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七条由于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审批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的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者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条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追究其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过错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行政记过、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行政执法人员构成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暂扣执法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可以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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