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公用房及设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
行政办公用房及设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的配备,优化资源配置,建设节约型校园,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厉行节约,物尽其用,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
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统一标准,先调剂、后购置,从严控制的原则;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是指满足学院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通用设备和家具,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数配备。办公用房面积以部门为单位,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数及个人用房面积标准的上限计算总面积。
第四条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遵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资产管理办是学院办公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办公设备总账、集中购置、调配、维修、报废、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六条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院级领导
1.每人一间办公室,标准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要求。
2.办公设备:本着简朴、实用的原则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具体包括:木制办公桌(带附柜)1张;办公椅1张;桌前椅1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文件柜1套及其它设备。台式电脑1台;打印机1台;固定电话1部。
(二)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正科级干部)
1.2人一间办公室或集中办公(使用面积上限为18㎡/人)。
2.办公设备:木制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沙发茶几1套;文件柜1个。
台式电脑1台,固定电话1部;沙发、茶几多人共用。
(三)处级以下干部及一般行政人员
1.一般集中办公(使用面积上限为6㎡/人)。
2.办公设备:普通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文件柜1个。根据工作需要
和实际情况配置台式电脑1台;共用或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电话。
(四)电脑、打印机实行部门内部调剂、总量控制。电脑数(台式电脑、手提电脑、因特殊业务工作配备的专用电脑)不超过本部门编制内实有行政人员数;打印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配置,原则各处室除机要保密、财务票据等特殊工作需要外,每部门配备打印机1台,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和办公实际需要配置。
第七条教师本着有利于开展教学、教研活动及避免浪费的原则,使用大办公室集中办公,原则上可参考一般行政人员的标准配置办公用房及设备。
第八条工勤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及设备,但办公电脑配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编制内实际人数的20%。
第九条每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配备一套办公设备,不允许重复配备。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两处办公,且达到单独配置办公室标准的,按照主要办公点单独配置、第二处办公点合署配置的标准配备办公室及办公设备。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设大会议室2个,用于召开干部会议等中等规模的会议;设小型会议室2个,用于召开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院长办公会等小规模会议;设接待室1个,用于接待上级领导及外来客人。
第三章 配置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配置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未按程序报批,自行购置的办公设备,学院不予报销。
(一)申请办公用房,由使用部门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送资产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配。
(二)申请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送资产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配,新购设备需按学院物资采购的规定程序办理。
(三)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应对所配置的办公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行政人员发生变化时,其办公设备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接收新进人员时,可向党政办申请,由党政办协调资产管理部门配置办公设备。如同时有调出或退休人员,其办公家具将调配给后来的教职工使用。
(二)校内调动人员,原所配行政办公设备原则上不能带入新部门,由党政办统一调配使用,资产管理办和相关部门、人员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职务变动人员,其原有办公设备由党政办统一调配。
(四)调出学院或退休人员,原所配办公设备视情况暂存原部门或上交资产办,由党政办及资产办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对闲置或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不论是否在核定标准范围内,闲置办公用房,由党政办统一管理。
(二)对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的部门,不得再申请增加办公用房,部门应及时作内部调整,调出的空房,由党政办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办公设备报废手续按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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