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高校工作制度(第2/2页)
第三十八条 汇编涉密载体的,须经制发机关、单位的书面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汇编。摘录、引用涉密载体内容须参照派生定密的要求规范确定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禁止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因工作原因确需携带涉密载体外出的,须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禁止携带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四十条 保密管理办公室须在配备必要保密设备的安全保密场所和部位存放涉密载体,并每年按时进行清查、清退。
第四十一条 涉密载体管理人、持有人离岗、离职的,须事前办理登记移交手续,清退所有涉密载体。
第四十二条 销毁涉密载体的,须认真履行清点、登记、审批等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或场所进行。自行销毁少量涉密载体的,须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丢弃、出售。
第六节 涉密设备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配齐配足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的涉密计算机涉密打印机、涉密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设备,为涉密人员开展保密工作提供必要支持。新配置涉密计算机须使用国产涉密专用机。
第四十四条 学校使用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违规外联监控、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控等安全保密措施的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传输高于其系统和设备涉密等级的涉密信息。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息系统和设备台账,做到编号、名称、型号、密级、用途、所属部门、存放地点、责任人、硬盘序列号、IP地址、启用时间、使用情况等信息要素完整,帐物相符。信息系统和设备须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十七条 涉密信息设备需要维修维护的,须委托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单位,在本单位内部安排场地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确需外出维修的,须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严禁在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确因工作需要从非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向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导入信息资料的,须通过单向导入设备或者光盘写入。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须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严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严禁使用具有无线连接功能的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十条 严禁在涉密设备和非涉密设备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多人共同使用一台涉密设备时,须控制每个用户的访问权限,确保涉密信息不被他人非授权访问或者获取。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采取安全审计策略,定期对系统和设备的有关日志记录、异常事件和行为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有效发现影响信息系统和设备运行中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堵塞漏洞。
第七节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将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一)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年均涉及3项(件)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年均涉及10项(件)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涉及"是指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管理和集中制作、存储、保管,不包括一般性传阅。
第五十四条 下列专用、独立、固定的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一)保密室、机要室。
(二)涉密载体集中保管库房。
(三)涉密载体集中制作、处理和销毁的场所。
(四)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保密通信的中心机房。
(五)密品集中制作、存放的库房。
因工作需要临时或者短时存放机密级及以下载体和密品,以及存放数量较少的场所,原则上不予确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标准和要求明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后,保密管理办公室须登录广东省国家保密局互联网网站,在"资料下载"一栏下载《确认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申请表》,经学校保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至x市保密局确定。申请市保密局核发确认书。
第五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采取区域控制、电子门禁、视频监控、防盗报警、容灾技术、电子防护和干扰屏蔽等技术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防实体入侵、防非授权进入、防窃听窃照窃收等。
第五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建立视频监控的管理检查机制,监控机房安排人员值守,安全保卫部门须定期对视频监控信息进行回看检查,保密管理办公室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五十八条 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等须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系统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第五十九条 学校明确允许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范围,其他人员进入,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由接待人员全程陪同。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具有录音、录像、拍照、存储、通信功能的设备带入。
第六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经批准确认后,有下列情况的,须及时向x市保密局报告:
(一)部门部位调整。
(二)主要负责人、涉密人员变动。
(三)办公场所搬迁、装修或者改建、扩建。
(四)技术、设备、设施进行更新、维修或者调换。
(五)配备和使用进口设备、产品。
(六)所在机关、单位撤销或者合并。
以上如属于备案事项变更的,按规定重新办理确认和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保密管理办公室须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经常性保密检查,并纳入保密自查自评内容。涉及绝密级的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涉及机密级的每3个月不得少于一次,涉及秘密级的每6个月不得少于一次。保密检查须作出详细文字记载。
第八节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明确党办校办、宣传部为宣传报道、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第六十四条 学校规范宣传报道、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落实"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保密意识,使其既熟悉业务工作,又掌握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第六十六条 对不明确可否公开的事项,由具体承办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审核,最终由学校保密领导小组审批。经保密领导小组讨论仍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节 涉密会议和活动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组织涉密会议或者活动的,须明确涉密会议的保密级别,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安全保密的主体责任。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组织涉密会议或者活动的,须在校内场所进行。应当根据涉密会议或活动密级和工作需要,确定参会人员范围,明确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同时加强对涉密会议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对涉密会议或者活动场所进行安全保密检查,确保会议使用的计算机、投影仪、话筒、录音等设备符合保密要求,并放置无线信号干扰设备,安排专人负责使用管理。未经批准,禁止带入具有拍摄、录音等功能的设备。
第七十条 对进入会场的人员核对身份,确保参会人员身份准确无误;会议涉密载体发放、清退和销毁应当做好登记,加强保密管理和提醒。
第七十一条 涉密会议或者活动场所入口须摆放保密提醒标志,禁止带入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计算机和智能终端等设备,并配备手机存放柜等设施。
第七十二条 加强会议期间会场外区域的安全保密管控,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七十三条 涉密会议或者活动内容、发放的载体涉及机密级(含)以上国家秘密信息,且参会人数达到50人以上或者参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秘密级会议,须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落实保密措施,加强监督与检查。
第七十四条 召开涉密电视电话会议的,须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通信线路和设施设备。
第十节 涉外活动管理
第七十五条 组织出国(境)团组的,学校指定1至2名工作人员负责保密工作,须在行前制定保密管理方案,明确保密管理措施,开展保密教育培训。
第七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的,须依法报经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涉密资料的管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条 严格控制中外合作项目中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由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须依法报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组织的涉外活动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须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时间、任务性质、外方人员及身份信息、参加人员、交流口径、职责分工、保密措施和具体要求等。必要时学校保密管理办公室要监督指导和参与组织。
第十一节 考试保密管理
第七十九条 试卷保密室建设:
(一)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需要,按照我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保密室建设规范建设试卷保密室,并按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其中用于特殊类型招生校考的试卷保密室,须在设置值班室和保管室的基础上,增设命题室和制卷分卷室。
(二)试卷保密室建成后,须经保密、公安、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取得《广东省教育考试试卷保密室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育考试命题和试卷的制作、存放、保管。
(三)试卷保密室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变更地点或者改建、扩建。确需迁移、改建、扩建的,须事前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竣工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发生试卷保密室日常维修、责任人变更等事项的,教务处须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备。
(四)《合格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使用试卷保密室的,由教务处负责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十条 试卷保密室管理:
(一)试卷保密室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教务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具体分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二)试卷保密室每次启用前,须对其硬件设施、周边环境和保密措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保密规定。检查情况应当报x市保密局和业务主管部门。
(三)试卷保密室存放、保管试卷期间,须配备室内值守人员3人或以上,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外围巡逻人员。任何情况下,室内值守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试卷保密室室内值守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熟悉试卷的接收、分发等流程的要求。接收和发放试卷,要当面清点试卷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试卷接收、发放记录表。
(五)试卷入室入柜后,须在试卷保管室的防盗门、保密柜上粘贴封条。封条须盖有考试主管部门公章、粘贴时间等要素,并由2名以上粘贴人员签名。
(六)发生试卷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情形的,须按规定及时报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指定2人以上进行封装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知悉试题内容的人员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直到该次科目考试结束。
(七)试卷保密室存放、保管试卷期间,须有详细的值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值班人员、交接班及安全情况、异常问题等。
第八十一条 特殊类型招生校考保密管理:
(一)试卷命题环节的保密管理
1.考试主管部门应当对自主命题国家教育考试的命题人员和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加强保密教育,对命题工作的各环节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2.命题工作原则上应当采取入闱的工作形式,在试卷保密室的命题室中进行。
3.考试主管部门应当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对命题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参加命题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前不得参与或者授意他人进行与本考试命题有关的培训工作,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准许不得参与编写、出版相关辅导用书和资料。
4.命题工作结束后,保存考试原始试题的载体须存放在试卷保密室的密码柜中,由双人专门保管。
(二)试卷印制环节的保密管理
1.学校自主命题国家教育考试试卷的印制,在试卷保密室制卷分卷室印制,或交由具备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印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2.在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考试主管部门对本校印制工作人员或者印制承担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向印制承担单位派驻入闱监印人员。
3.试卷包装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解密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参照试卷印制要求。
4.试卷清样、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进出试卷保密室制卷分卷室、印制承担单位的,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各环节的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名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名。
5.试卷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页、残页、半成品等涉密载体须按规定集中销毁。
(三)试卷运送环节的保密管理
1.考试主管部门负责自主命题国家教育考试试卷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试卷运往学校试卷保密室或者在本校各校区之间运送前,考试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制定安全保密措施、运送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2.考试主管部门须指定1名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须对试卷运送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3.试卷运送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路线,双人以上专门押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由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带队,至少2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押运,有条件的应当配备警力和警务用车。
第八十二条 试卷保管环节的保密管理。自主命题国家教育考试试卷的有关保管要求,参照以上关于试卷保密室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节 保密违法事件处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校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发现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x市保密局和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所泄露信息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四)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五)泄密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八十四条 学校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事件或者其他保密违法违规事件进行查处,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包庇当事人。
第八十五条 保密违法行为的事实查清之后,学校按照《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等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制度规范,依法依规对保密违法案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十三节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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