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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服务指南(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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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末结转。将"公益性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借方,结转后"公益性支出"科目应无余额。

5.其他支出

(1)发生其他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内部往来""应收款""库存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等科目。

(2)期末结转。将"其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借方,结转后"其他支出"科目无余额。

6.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并将"所得税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所得税费用"科目无余额。

七、收益

(一)收益

1.各项收入的结转。将"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年收益"科目。

2.各项支出的结转。将"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借记"本年收益"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3.投资收益的结转。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年收益"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年收益"科目;如为投资净损失,借记"本年收益"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净收益结转收益分配。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净收益,借记"本年收益"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年收益"科目无余额。

(二)收益分配

1.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批准后,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

2.本年收益结转未分配收益。借记"本年收益"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

3.按照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分配股利等。借记"收益分配--各项分配"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内部往来"等科目。

4.将各项分配结转未分配收益。将"收益分配--各项分配"的余额转入"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时,借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收益分配--各项分配"科目,年度终了,"收益分配--各项分配"科目无余额。

5.年终结账后发现的收入支出业务。调整增加本年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调整减少本年收益,借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第七章 会计监督

一、内部监督

(一)内部监督制度

1.建立会计、出纳和主要干部不得相互兼职的职务分离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会计和出纳,有条件的还要配备保管员。村主要干部的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实行回避制度。

2.建立财务的年度预算、决算制度。财务的年度预算、决算和重大财务支出项目,要纳入民主决策的内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和审议后方可执行。

3.建立民主理财制度。要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在农村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民主理财包括以下内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推选3-5人,组成监事会;明确监事会的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定期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负责财务公开内容的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公开;协助县、乡农村经营管理(服务)部门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财务审批制度,明确一名村主要干部负责财务审批工作,并明确财务主管干部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对违规审批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5.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最敏感、最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6.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明确财务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间和地点。财务公开栏要经乡(镇)经营管理(服务)机构认可,同时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方可公开。财务公开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7.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清查制度。通过定期清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账实相符。

(二)管理人员职责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指导建立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一是依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充分职权;二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的合法建议应当予以采纳;三是不得非法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当他人非法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时,应当依法制止;四是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能打击报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务资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享有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的权利,有权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服务)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

(三)内部监督的具体内容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将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对会计账簿进行监督。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5.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6.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二、政府监督

(一)政府监督的职权

1.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预定事项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2.检查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账目,查阅其他与财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可以对账册、票据等资料采取先行登记封存等临时措施。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6.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财经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向有关单位通报和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审计结果。

(二)政府监督的主要内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

4.占用、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5.国家无偿援助、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6.代理记账机构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

8.其他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9.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社会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如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委派注册会计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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