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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汇总(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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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①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②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③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④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⑤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⑥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⑦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⑧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第十三条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教育帮助,准确分析定性,分类妥善处置。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一)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并有改正决心和整改措施的,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二)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劝其退党。

(三)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经教育和思想工作,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坚持要求退党的;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对预备党员民主评议中发现犯有严重错误的,已不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可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延长预备期继续考察。

对于反党分子、敌对分子和腐败分子,应坚决清除出党,不得用劝退或除名代替。

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照纪检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用限期改正代替党纪处分,不得以退党处理代替开除党籍。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同时又在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以主要错误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正确作出结论。主要问题是违犯党的纪律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主要问题是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党员处置,一般不作交叉处理。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置,事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谈话反馈。在党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党支部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转告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存在主要问题,并做好思想工作。

(二)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上级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工)委预审。

(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上级党(工)委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主要问题,谈话过程及本人态度,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充分讨论、形成决议。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如本人拒绝出席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

(四)报批及实施。支部党员大会对党员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处置措施,由党支部委员会及时将决议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材料,连同主要事实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审批。上级党(工)委要认真审核,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党支部。报批党支部将上级党(工)委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按处置意见实施相应措施。凡作出劝退、除名处理的,各党(工)委必须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四章组织领导与督查指导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要把民主评议党员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评议质量和实效,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专题报告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要严格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落实,对不认真执行制度或流于形式的,要严肃追究党支部(总支)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评议,为党员干部作好表率。

第十六条各党支部(总支)要认真讨论,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防止搞形式主义或走过场,确保每位党员都能接受评议、受到教育。要严肃纪律,对外出党员应提前通知并按期参加评议,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的,待外出归来后通过一定形式接受评议;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履行相关组织程序,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每年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结束后,以党支部为单位形成工作总结,向上一级党组织详细报告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对评议得分较低的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情况要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须经报批党支部、审批党(工)委审查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获优秀党员称号的党员,其主要事迹材料及组织审批材料;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主要事实依据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民主评议党员形成的工作安排、综合汇报等有关材料,以及其他党员的评议材料归入党组织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辖区内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程序执行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参与率、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党员干部是否带头参加评议、表现差的党员是否受到教育、不合格党员是否妥善处置、对突出问题是否制定整改措施等。要不断探索创新,总结交流经验,更好地发挥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XXX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固定党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党内组织生活,推进新形势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员"固定党日"制度,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员"固定党日"是指全市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实际,每月至少确定一个"固定党日"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其中:每年"七一"前的最后一周为全市"在职党员先锋行"志愿服务周,该周的星期六为全市"在职党员精准脱贫先锋行"志愿服务日。

第三条党员"固定党日"活动在全市共产党员中开展,根据活动主题和内容,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参加。同时,要积极探索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办法,确保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固定党日"活动。

第二章"固定党日"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每个党员"固定党日"应选择一个活动主题,除重要时期、重大活动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统一确定主题外,一般由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活动主题、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具体围绕以下七个方面开展。

(一)学习教育。主要通过"三会一课"抓好三项教育:①党性观念教育。组织党员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围绕党的重大理论成果、党在新时期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等开展学习讨论,不断提高党性修养。②主体地位教育。组织党员开展思想汇报、过"政治生日"、重温入党誓词等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强化主体意识,提升思想境界。③能力素质教育。组织党员定期听党课、看电教片,开展各类实用技能培训,增强做好本职工作和自主创业、带领群众创业的能力。

(二)议政议事。主要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进行。讨论决定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听取、讨论党支部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需经全体党员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议政议事类活动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党员大会召开前,支部委员会应围绕决策事项充分研究酝酿,提出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三)推进工作。主要通过召开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会的形式进行。立足于解决阶段性重点任务、精准脱贫等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作用。讨论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明确落实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工作推进类活动一般每两月开展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

(四)组织生活。主要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会等形式进行。重点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员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十一项基本制度。

(五)公务公开。主要围绕"三务"公开进行:①实施党务公开,按月通报党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党建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和党建工作月度计划安排情况;②实施政务公开,公布基层党员关心的各类重点、热点、难点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责任主体、推进措施、时间节点、工作成效等,广泛接受监督;③实施财务公开,向党员公布财务收支状况、重大支出事项和民主理财结果,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结对共建。依托党员活动阵地、党员服务中心(站)等,在机关党支部与农村党支部、辖区单位党支部与街道社区党支部、本机关党支部与外单位党支部之间结对共建,开展交流互助活动;统筹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活动阵地,共同谋划活动主题和内容;探索运用微信、易信等新媒体技术,推动基层党组织"线上"、"线下"活动同步开展。

(七)为民服务。主要以联系服务群众的形式开展。组织党员开展认责承诺、亮牌示范、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在农村,重点开展乡、村两级干部联合入户走访活动;在社区,重点开展"在职党员社区先锋行"活动;在机关,围绕"双联"工作和精准脱贫广泛开展党员干部住村联户活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重点开展党员"一带一"、"一带多"活动。

第三章党员"固定党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全面负责辖区内基层党组织党员"固定党日"制度落实,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活动顺应党员意愿、切合工作实际、符合形势要求。要加强党内组织生活十一项基本制度的学习,做到领导干部熟悉制度、党组织精通制度、党员了解制度。要加强对辖属党组织党员"固定党日"活动的领导和指导,制定党员"固定党日"活动指导意见,审核下级党组织党员"固定党日"活动计划,并派人参加指导。县(区)党委组织部和党的关系隶属市委的各基层党(工)委于每年1月向XXX总结报告上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和下一级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各党支部(总支)具体负责党员"固定党日"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要求认真落实规定动作、精心设计自选动作,并进行全程纪实。活动开始前,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组织落实;活动结束后,以一定的方式进行通报或公示。要紧密联系实际,聚焦基层党建如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党员参与中心工作、带头带领带动服务的有效载体,创新党员"固定党日"的活动形式。要运用"互联网+"的新思维新手段,通过"固定党日"活动探索开展网上组织生活,构建"网格+网络"基层党建互动融合的新格局。实行组织生活定期报告制度,每年7月上旬、12月底前向上级党(工)委分别报告上半年、全年活动开展情况。

第七条广大党员要积极参加"固定党日"活动,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向党组织讲真话,自觉接受党组织指导和帮助;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党内生活中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通过品德锤炼活动,形成实践体会,提升党性修养。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政治学习,带头参加组织生活,带头推动主题活动,带头联系服务群众,以实际行动引领广大党员参加"固定党日"活动。要切实严肃组织生活纪律,对有能力而不及时参加"固定党日"活动的党员,及时安排补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党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无正当理由连续6次不参加"固定党日"活动的,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要把从严、从实、讲认真的要求贯穿到全面推行党员"固定党日"制度的全过程,作为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与党组织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挂钩。加强经常性的指导和定期检查考核,会同有关单位不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做到半年一检查、全年一考核,推动党员"固定党日"制度全面落实。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由XXX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中心组(以下简称党委中心组)学习,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规范化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和《中共XX市委常委会完善学习制度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委中心组学习是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组织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有目的、有意识的学习活动;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学习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党要求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党委中心组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始终把理论学习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相结合,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同调查研究相结合,同推动实际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党委中心组成员要不断提高对中心组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及时总结学习体会与经验,把学习不断引向深入。要充分发挥上级中心组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高标准带动全体党员学习的高质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党委中心组成员主要由党委(党组)及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书记任中心组组长,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另设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同级党委宣传部、机关党组织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党委中心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学习秘书名单要报上级党委组织、宣传部门备案;职务发生变动后,由接替者继任。

第七条党委中心组受上级党组织及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学习内容

第八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三严三实"的重要论述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准确掌握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敏锐性,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理论思维水平。

第九条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纪、党规和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文章和重要指示精神,不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原则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第十条认真学习时事政治、领导科学、现代经济、科技知识、社会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知识,通过学习开阔眼界、推动创新,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推进自主创新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社会的能力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十一条认真开展文学、艺术、历史等人文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文化素质。

第四章学习形式

第十二条党委中心组成员按照学习计划与规定认真自学,做好读书笔记。提倡利用双休日或其他工余时间自学。

第十三条党委中心组学习力求形式多样,可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辅导、重点发言、报告会、观看教育片、交流心得、外出参观等形式。

第十四条围绕中央和省、市重大工作部署和本地本单位实际,适时召开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会、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研讨会等。

第十五条坚持把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作为学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使调查研究成为深化理论学习、推动科学决策的桥梁。

第十六条党委中心组学习后,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通报学习情况和学习成果,发挥对下一级党委中心组的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结合实际改进和创新学习方式,增强学习的吸引力,提高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章学习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要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的各项制度,按照"八有"要求(有制度、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笔记、有心得、有检查、有总结),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推动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九条坚持学习计划制度。每年年初,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学习要求,结合形势任务需要和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做到年度有计划、阶段有安排。学习计划既要明确学习任务,又要突出学习重点。组织每次党委中心组学习都要制定学习方案,明确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和学习要求。

第二十条坚持集中学习制度。集中学习分为集体学习研讨、专题报告会和年度学习会等,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

集体学习研讨是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全年不少于6次,时间一般为半天。每次学习研讨根据党的创新理论、中央和省、市重大战略决策部署、重大会议精神以及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确定主题,并安排重点发言。每位中心组成员每年发言不少于1次,全年撰写理论文章不少于1篇。

专题报告会是党委中心组深化理论学习、拓展知识视野的有效形式,全年不少于4次,时间一般为半天。每次专题报告要精心确定专题,适当扩大学习覆盖范围。专题报告会与集体学习研讨活动要在专题设置、时间安排等方面密切配合、有机衔接。

年度学习会主要根据年度中央重大战略部署和省、市重点工作,结合本地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确定学习主题,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辅导。年度学习会一般集中3天左右,每年举办1-2次。

第二十一条坚持专题调研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全过程。围绕事关本地本单位发展大局的实践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求教基层、问计于民。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深入到矛盾困难较多的基层一线、难点焦点问题聚集的地方进行调研学习,尤其对群众最盼、最急、最忧、最怨的问题更要主动调研,努力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党委中心组成员全年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

第二十二条坚持学习考勤制度。每次党委中心组学习都要进行考勤登记。党委中心组成员要妥善处理工学矛盾,按时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向组长请假,并事后进行补学。党委中心组成员学习出勤率应保证90%以上。

第二十三条坚持学习档案制度。学习档案应如实反映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情况和党委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要求规范、齐全、真实。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和总结、历次学习记录、成员出勤情况、联系指导基层情况、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有关材料需存入档案。

第二十四条坚持督查考核制度。党委中心组每次学习后,要及时总结,以学习通报的形式将学习情况报送上级党委宣传、组织部门,全年报送工作经验类信息不少于2篇。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定期对下一级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考核,了解学习情况,适时安排人员旁听。

第二十五条坚持经费保障制度。各地各单位对党委中心组学习要有相应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学习材料、学习设备与学习活动费用。

第六章组长和秘书职责

第二十六条组长是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领导者、组织者、推动者。其具体职责是:①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有关理论学习的规定;②主持制定本地本单位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确定学习内容,建立健全学习制度;③组织领导党委中心组日常学习活动;④指导、督促、检查党委中心组成员学习;⑤模范执行党委中心组有关规定,在学习中起表率作用;⑥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不在时,行使组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党委中心组秘书是组长的参谋助手。其具体职责是:①协助组长制定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并抓好督促落实;②为党委中心组成员搜集、整理、提供高质量学习资料;③及时向组长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做好信息反馈;④负责党委中心组学习的记录、考勤和相关的服务工作;⑤督促党委中心组成员完成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并集中上交;⑥撰写年度总结、学习通报和简报;⑦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⑧做好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党委中心组学习考核包括组长履行职责情况、学习计划落实情况、学习档案管理情况、集中学习出勤情况、结合理论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情况,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完善决策、推进工作情况和撰写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等情况。

第三十条市、县(区)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部门,采取普查、互查、抽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党委中心组上一年度学习情况总结和本年度学习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专题报送上级党委宣传、组织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XXX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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