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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汇总(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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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党小组)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组织党员自我检查、党员之间互查、邀请群众监督检查等形式,经常检查党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的效果,并通过党务公开栏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开。

第二十四条认真做好材料归档工作,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党员发言提纲、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情况报告单和出席情况表、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四章党员组织生活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也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交心谈心,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为其他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第二十六条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党员之间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开展同志式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请假。请假者超过五分之一的,不得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必须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并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

第二十八条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坚持"六不开",即:征求意见不深入的不开,谈心谈话不广泛的不开,发言提纲达不到要求的不开,参加会议的党员达不到规定人数的不开,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不到会的不开,上级党组织未派人参加的不开。

第五章党员组织生活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上级党组织要从方案制定、主题确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党支部(党小组)党员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并及时派人参加。要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作为评价党员组织生活会质量的主要标准,做到"八看":看是否准确讲出了个人存在的问题,讲清表现,认清危害;看对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是否有正确的态度,并作出实事求是的回答;看是否能从主观上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思想认识是否深刻;看改正方向是否明确,整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针对性;看与会党员之间是否相互开展了批评;看批评是否触及主要问题,是否从思想深处帮助其寻找根源;看通过开展批评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看对党员承诺践诺情况是否进行了检查总结。党员组织生活会达不到要求的,要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差的要责令重新召开,并对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提出批评。

第三十条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开好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对其他同志提出批评意见,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动和引导与会人员畅所欲言,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

第三十一条落实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各级基层党建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考核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鼓励基层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党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XXX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内其它集体活动。

第三条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和其他党员一律平等,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是: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相关规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②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和开展党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党小组)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③参加党员组织生活时,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讲党课,关心和支持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管理好党员组织生活,指导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第五条党支部(党小组)开展组织生活之前,应提前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党支部(党小组)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同其他党员一样进行考勤、记录和管理,并规范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报告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公示单》。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责任分工是:①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总责;②党委(党组)及党工委分管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实施和管理负直接责任;③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具体责任人,对编入本支部(小组)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负落实责任。

第九条市、县(区)纪委、组织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党章》第八条规定,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查找及整改突出问题情况等,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党内监督的规范实施。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确定年终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XXX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各级党组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是指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各级党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各党支部(党总支)向党员大会、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是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市、县(区)党委常委会一般采取主持召开全委会议的形式,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原则上一年报告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形式可分为综合报告、单项报告和紧急情况报告三种。综合性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单项报告、紧急情况报告的次数根据需要确定。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通过印发《常委会会议纪要》或《情况通报》等方式,向全委会委员报告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党委一般采取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一般应召开党代会,500名以下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原则上在换届期间进行。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会年会制的县(区)和乡镇党委,可通过召开年会的形式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党代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通过印发《会议纪要》、《情况通报》和组织党代会代表、基层党员代表开展活动等方式报告党委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党支部(党总支)一般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半年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上级党组织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

第七条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也可结合"三述"、"联述联评联考"等工作一并进行,原则上每季度报告一次。

第三章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本级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②组织领导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情况;③组织、协调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情况;④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情况,包括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及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宣传思想、统一战线、政法、群团等其他方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⑤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⑥遵守党内法规、重要制度的情况;⑦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常委会成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⑧其他应向全委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党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经济运行中的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和项目安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重大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等其他方面的重大事项;③履行管党职责推进党的建设情况,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开展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的情况,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情况,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④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⑤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差距和问题,本地本单位发展面临的形势、机遇与挑战;⑦近期本地本单位的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⑧其他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党支部(党总支)向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②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决定、规定情况;③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④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办法等;⑥其他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本地本单位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情况;②本地本单位年度工作安排以及在某一阶段内完成的主要工作和对下一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③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安排以及重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人事安排等;④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⑤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⑥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报告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会议准备。常委会事先对提请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和方案,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有的问题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选择的方案,有的问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有的问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每一名全委会委员,常委会向全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等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全委会委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工作报告。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请假,并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应委托书记作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说明。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进行。

(三)会议讨论。全委会委员对常委会提交全委会讨论的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委员对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的相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常委会或受常委会委托的工作机构应负责地作出说明,也可以在闭会后及时作出答复。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获通过的,常委会应在3个月内重新向全委会报告。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五)督办落实。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上报和下发,宜予公布的,应及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公布。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督查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全委会决定事项进行转办、督办,对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督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具体承办实施部门认真抓好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确保决策的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党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会议准备。召开党委班子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时间、议题、日程等相关事宜,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会议前期筹备。

(二)工作报告。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或党员到会方能举行。党代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代会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党代会,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党委请假,并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党员因故不能参加党员大会,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请假,由党支部统一报上级党委审批。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出席会议。党委书记代表班子作工作报告,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进行,并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可根据报告内容适当扩大列席范围,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讨论。党代会代表或党员审议党委工作报告,讨论重大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代会代表或党员对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的相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委班子或受党委班子委托的工作机构应负责地作出说明,也可以在闭会后及时作出答复。未到会党代表或党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党代表或党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获通过的,应在3个月内重新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督办落实。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议,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上报和下发,宜予公布的,应及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公布。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委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全体党代表和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决定事项进行转办、督办,对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督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具体承办实施部门认真抓好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确保决策的全面落实。

第十四条党支部(党总支)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会议准备。召开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议题、日程等相关事宜,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由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或指定其他支部(党总支)委员进行会议前期筹备。

(二)工作报告。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党总支)请假,并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同意。会议由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主持,并代表班子向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进行,并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可根据报告内容适当扩大列席范围,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讨论。党员审议党支部(党总支)工作报告,讨论重大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有批评意见和质疑,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应负责地作出说明和回答,也可以在闭会后及时作出答复。未到会党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对工作报告或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五)督办落实。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查并通过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支部(党总支)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全体党员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五条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起草工作报告。下级党组织指定相关部门、内设机构或组织委员起草综合性工作报告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人事安排等阶段性专题报告。

(二)完善工作报告。综合性工作报告和阶段性专题报告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召开班子会议专题讨论研究,并进行修改完善。

(三)报送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定稿后,以专题报告或专题材料的形式报上级党组织及相关部门单位。

第五章报告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市、县(区)党委常委会成员和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有下列行为的,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的纪律处分:应当提交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并擅自作出决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召开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的;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议事、表决的;应当报告上级党组织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后尚未批复就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视情况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内容除经组织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报告工作,结合《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XXX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必须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党支部(党总支)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②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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