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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人社工作总结及明年思路(1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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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宁波市建设法治人社工作总结及明年思路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人社局高度重视法治人社建设,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狠抓落实,积极开展法治人社行动年主题活动,以"法治人社、智慧人社、和谐人社"促进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建设。全局上下自觉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法运用到人力社保业务工作中,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决策中体现民主性、合法性和科学性,在全面履职完成中心任务中体现职权法定、权为民所谋、利为民所系,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关系依法治理中体现法治的公平、公正和正义,在行政复议应诉、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和阳光政务法制监督中体现法治监督、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在深入学习宣传党纪国法中提高自我、影响他人、形成法治氛围和法治秩序。现根据法治宁波、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保障和法治能力建设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领导干部、公务员及执法人员要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一)领导重视、制度保障。一是领导重视,以上率下。局党委及处室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法治人社建设,对全局具有重大的引领、示范和带动效应。每年组织开展党委中心组学法、局务会议或专题政策法规讲座达6-8次,不断提升领导干部自身的法治素养。研究制定了法治人社建设实施意见(2017-2020年),成立了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人社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承担日常法治工作,确保法治人社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年初议计划、年中议进展、年末议得失",每年按照法制办要求报送考核材料和总结,并在次年1月在局网站公布法治人社工作总结。认真落实一把手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会同组织部纪委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实绩考核评价指标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与各执法委托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督促支队、就业局、社保局做好委托执法工作。局党委还坚持统一部署、狠抓落实,深入开展"法治人社行动年"主题活动,把每项具体内容、完成时限及责任处室,以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并加强市与区(县)市联动,确保系统推进。如局领导充分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连续多年保持行政应诉案件局领导100%出庭应诉率,直面行政行为相对人,坦诚交流,很好地解决了行政纠纷。二是建章立制,严格规范。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局已初步形成了集"严格的制度体系、强有力的责任分解、科学的评价机制"于一身的法治人社机制。从立法、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重大决策风险评估、行政复议应诉等25项法治工作都制定了适合于我局的制度,以"制度规范法治行为和程序,提高法治工作的成效"已经成为法治人社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

(二)组织公务员学法用法网上考试,实施全市公务员"学法用法"三年轮训计划。今年是三年轮训计划的第二年,我们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级组织的思路,会同市人才培训中心研究制定2018年公务员"学法用法"轮训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共举办11期轮训班、约2000余名市直机关公务员参加培训。我局还与市委组织部、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发文将各地各单位学法用法考试情况纳入年度机关公务员学习培训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做到有制度、有课程、有培训、有考核,每年组织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网上考试。依托宁波干部党员学习网编排了相关的学法栏目:《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税法》、《竞争法制制度》、《经济法》、《商事法律制度》、《民法》、《刑法》、《宪法》、《劳动合同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际法》等40个讲座共计80个学时的政策法规学习。市直机关全体公务员可在培训网络平台开展在线自主选学,并记入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全市公务员队伍和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我局机关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和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参学率、参考率与合格率都达到100%。另外还认真开展"宪法进机关"活动,在市级机关处级干部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等培训班次中安排宪法专题讲座,在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中组织全体学员面向国旗、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庄严宣誓,配合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市直机关公务员宪法学习网络专题培训。

(三)持证上岗,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建设。通过多年努力,局机关及所属有执法职能的参公单位共有303名执法人员通过两次培训考试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持证率高达91.8%。同时,还定期召开业务研讨会、案例分析会、处长论坛、专家讲座、高级研修班等活动,提高业务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上半年组织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初任监察员培训班,对全市152个乡镇的180余名初任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协管员进行了培训,并按规定进行了任职资格考试,夯实了"两网化"管理基础。近期,又组织部分骨干监察员赴省外参加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班,通过邀请法学专家授课、法院行政庭讲解行政诉讼败诉案例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劳动监察队伍依法行政意识,为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以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为基础,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为广大人民联众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依法履行政府的执法监督职能,对企业和人事考试人员实行重点监管。

(一)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任务。一是加大数据信息共享互通力度。对内,搭建宁波社保业务共享库系统平台,完成了全大市养老统征和医保业务系统的数据市级集中,全市37万家参保单位、1400万参保人员(含中断)以及五大险种的6亿余条数据实现市级归集。对外,做好与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签章系统、电子档案系统对接和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119个接口联调工作,与21个部门实现了数据交换共享,累计交换数据量达1358万次。二是加大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力度。按照政务服务网权力事项库标准,全面改进宁波人社APP阳光政务办事大厅功能,实现省厅指导目录事项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与阳光政务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要素同步更新。目前,全市系统160个"最多跑一次"事项全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实时运行,实现率100%。三是加大与市"统一受理"平台对接力度。认真落实省、市政府要求,加快推进6个自建系统与市"统一受理"平台互联互通。目前,152项"最多跑一次"事项(除7个国建系统、14个省建系统外)与市"统一受理"平台实现对接,并分4批上线运行。今年以来,全市系统在市"统一受理"平台上累计办件量达237余万件。另外,在宁波人社和宁波人社医保通两个APP上推出移动办事项20项,1-11月份总办件量为200万人(次)。四是逐项梳理事项共享需求,达到一证通办。认真开展了数据需求梳理、数源确认等工作,分层分级召开事项共享需求梳理会议,逐项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项的内、外部共享需求,报送共享数据119条,并及时向市跑改办和省厅报送了全市系统"民生事项"和推进"一证通办"工作计划。五是按要求完善"互联网+信访"服务体系。整合网、电、信、访四个渠道,全面建成覆盖本地区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统一平台,并与乡镇"四个平台"做好对接。信访人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宁波市及单位咨询投诉举报入口和领导信箱,自助终端、APP、微信等反映的事项,均进入统一平台受理。2018年至11月,全市人社系统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1059批次,其中处理网上办件3524件(市本级处理网上办件1103件),网络信访件占比超三成。公开透明、快捷高效、便于监督的"互联网+信访"服务体系的建成,是"最多跑一次"的生动实践,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和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履行重点领域监管职责。一是在全市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与驻局纪检组、监察支队积极配合,2018年5-6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近650余人次,共检查150家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11.3万人。责令补签劳动合同866人,补交社会保险1636人,清退767名职工押金5.6万元。按照省厅要求,做好市本级在省工商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的两库建设工作,确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参与起草人名单。二是落实欠薪"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联合惩戒。为有效遏制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人社局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出台的拖欠工资"黑名单"实施办法等相应规定,于今年3月出台了《关于做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及联合惩戒实施工作的通知》,建立"欠薪失信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欠薪等失信行为录入"信用宁波"平台数据库。要求各地人社部门把握标准,落实责任;严格把关,规范程序;及时公布,联合惩戒。今年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余姚市、象山县共对7家企业作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并在媒体上曝光恶意欠薪单位和责任人,让失信者真正尝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苦头。三是履行人事考试监管职责。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考试行为,开展人事考试作弊专项治理,防止了重大考试舞弊案件发生。截止2018年12月4日,今年共查处10项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考生71名,其中:55名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16名(全部为二建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生)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入期限为5年。同时,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或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文书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包括电子档案),完成全年71名违纪违规考生执法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强化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的要求,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其指导意见,着力提高局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

(一)配合市法制办做好政府规章的废止、修订工作。因国家、省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市法制办牵头清理废止了市政府68号令《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同时,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税务机构改革、删除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及便民服务的需要,由市法制办组织我局、卫计委、税务机构等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已形成修订稿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二)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制定《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的配套文件。经省市两级人大审议,由我局牵头拟写的《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已于2016年7月1日施行。这是国内第一部地方性职业技能培训立法,提出了建立职业培训考培分离制度、降低职业培训市场准入门槛、发展职业培训市场等新举措。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我局已制定出台了5个规范性文件6个具体制度,即: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及其技术规程;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规范性和安全性的《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按照"八统一"标准,做好局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一是统一编号。改变过去所有文件混编的情况,对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一个文种、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大大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检索、查询和归档效率。同时强化计划预测工作,在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明确内容,落实职责、任务和时间。切实做到:事先筹划、临时不乱,急用先立、张驰有度。二是统一程序。局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经过7个流程,即调研起草、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其中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七天)、法核文核、集体审议、报备编号、签发公布。重大政策性文件还要由局党委研究确定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涉及群体性敏感利益问题的,还要组织开展听证和评估工作,深入基层,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对潜在性矛盾和问题进行针对性地研究和预测,提出预防性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统一法核。政策法规处要依法对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核,重点审核必要性论证、依据、征求意见、异议协调、增设义务、违规设定等六项内容。2018年共对《关于转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等32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法核,提出法核意见41条,重点修改完善了发文主体、实施时间、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等问题。四是统一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要政策性文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分管局领导应召集局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进行讨论、修改,力求取得共识、形成明确意见。若意见不尽一致的,应如实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说明。五是统一报备。各主办处(室)、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前将文件正式文本连同起草说明、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报备说明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通过专网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统一编号后印发。对市政府法制办退回本局不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六是统一公开。除涉密文件外,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遵循三公开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局网站公开发布,同步制作政策解读一并公布,宁波市法制信息网上报备通过并公开发布,供全市人民随时查阅。七是统一清理。2017年,我局根据市法制办的统一安排,对《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3件市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涉税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议。配合市纪委清理废止了《宁波市构建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交通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八是统一汇编。为了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我们对2017年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汇编,免费分发到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普法办、市总工会及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同时按照市法制办的要求,对历年来的规范性文件和当年规范性文件都统一输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库,进行统一管理和查阅。

(四)依法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案件。一是依法受理。丁咏梅对我局制定的工伤康复试行办法的提出异议申请,但是其第一次提交的材料没有明确的审查主体和诉求,经商申请人同意后进行了补正。二是依法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回复申请人。在重点回复申请人异议的4个问题的基础上,也将有关工作程序作了说明。三是尊重申请人并相互理解。在书面迅速回复(从受理到办复只用了9日)的同时,进行了电话沟通,对申请人的行为表示理解和感谢,同时对试行中本身的缺陷也进行了客观分析,得到了申请人的理解和谅解,审查结束后申请人也没有再向法制办提出异议申请。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行政决策对法治人社建设起着重大影响,我们努力健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一)组织系统内重大行政决策情况。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做好本局重大决策依法作出的同时,要求各区县(市)对年度内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风险评估、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的程序。为进一步落实这项工作,我局于10月17日至23日组织了专项督查活动。督查活动从提高重大决策认识入手,让各地人社局认真学习了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且从今年开始规范这项工作,明年从头到尾依次全面推行完整的决策程序。由于督查力度大,各地领导高度重视,整体工作进展顺利,全部完成了重大行政决策法审意见书的依法作出和提交,但也出现了一些消极抵制的情况,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跟进。

(二)购买服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我局积极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发〔2016〕30号),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重新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律师事务所叶明主任指派吴专生律师,担任我局的常年法律顾问,按时完成聘用信息、履职信息录入。法律顾问为我局人社重大改革项目等重要决策提供了法律论证,参与了我局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并在我局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顾问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公职律师建设工作中,我局积极与省人社厅及市司法局取得联系,明确了公职律师申报及办理程序,并积极指导及帮助各区县(市)做好本单位公职律师的申报及聘任工作,局机关也已选送2名有律师资格的公务员聘任公职律师。

(三)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深入推进。一是出台办法。根据《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3〕168号),研究制定了局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对局行政机关合同范围、制定、法审等要求作出了明确规范。二是集中培训。为提高各处室单位对行政机关合同的理解把握,特别邀请法律顾问叶明主任律师在局务会议上给局领导及全体处室单位负责人作了讲解。三是统一规范。在具体进行法审工作时,针对合同文本不规范、事前审查不及时、制定说明重点不明确等问题,专门起草了《行政机关合同制定说明》,明确要求:合同的拟定要求在调研参考相应已有的规范化合同文本并在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对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须事先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2万元以上的须事先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来代表单位签订,要遵循先法审、后签订、再履行的基本程序。一年来,与法律顾问一道共完成了68件行政机关合同法审任务,提出各类意见建议80余条,为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管理水平作出了极大努力。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是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主要方式,透过行为看法治,是人民群众评价法治人社建设最直接最客观的标准。我们自觉贯彻国务院推出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试点推广,重大执法法制审核。一是先行先试,有所收获。2000年以来,针对劳动保障监察较大数额罚款案件在听证过程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我们决定由政策法规处先行审核,开创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先河。在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中,也同样存在许多疑难问题,需要政策法规处邀请法律顾问、人社系统专家、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中级法院行政庭法官进行联合会诊。通过这种事先审核提出了许多补充调查取证、纠正事实认定、完善法律文书、更换适用依据等方面的审核意见,对各承办处室、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有效防范和避免行政争议中的败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法制审核,此前从未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固定化、程式化,在实际执行中,经常发生因人因事而异的情况,导致法制审核与会诊制度时而畅通,时而中断。二是制度规范,逐步推广。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及时研究出台了局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规定:明确重大影响的情形为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标的五十万元以上情形之一的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以十人以上为妥。同时,明确了法制审核的工作流程:报告(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承办处室、单位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的情况说明、证据清单、主要事实、适用依据等一并送交)、会审(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法治机构的专业范围,委托法律顾问、相关专家进行审核)、法审(法制机构从六个方面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出具不同的审核意见)、时限(从受理到作出审核意见一般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三是列出清单,逐一规范。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出的"制度+清单"的工作要求,我们列出了本次试点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共计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照、50万元以上行政处理、工伤认定四类27项,集中在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伤处执行。法制审核按照规范提高为主的思路,要求办案人员做好事先的标准、证据清单、认证、断案的自我评判工作,将审判标准提前引入办案过程,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定量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2018年共法审重大骗保案件9件。

(二)制度规范,全过程记录积极推进。目前,国家所要建立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记录的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具体执法行为,包含了我市人社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10项行政许可、65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2项行政强制、五大社会保险费待遇及就业创业补贴行政给付、17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32项其他权力、141项公共服务等合计275项具体行政行为。为此,我局及时制定出台了《宁波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全过程记录,自2013年5月22日起就已在全省《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上施行。我们在执行中,以规范化标准化为重点、程序设计、执法文书、制度建设、网上监察平台、持证上岗定期培训为保障,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形成了22份过程法律文书样本、6个部门职责、9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10项内部管理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全过程记录的质量,全过程记录资料形成的案卷,历年来都被评为省、市行政处罚优秀案卷。

六、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自我评查、司法监督共同推进,不断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查评,提高办案水平。2017年8月以来,根据宁波市法制办会的年度工作要求,我局对市本级及各区、县(市)人社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市法制办抽查4卷,会同各区县(市)人社局法律专家、业务骨干,分别由行政审批处、监察支队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互查互评,形成了"十佳行政处罚案卷"和"十佳行政许可案卷"。总体上看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确、裁量适当、决定合理,采用了说理式文书。但也有部分案卷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总结了去年全省人社系统案卷评查和今年评查中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归纳整理,集中到象山进行了实务培训,进一步明确了评查标准、法律依据、操作规范,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统一了复印件取证、两人经办、表式完整、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二)积极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2018年办理行政诉讼案件20件,其中一审13件(工伤确认11件、劳动监察1件、其他1件),二审4件(工伤确认2件、劳动监察1件,其他1件),再审2件(劳动能力鉴定1件,其他1件),检察院抗诉1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目前,已结案18件,其余2件尚在审理中。2018年我局未出现行政争议败诉案件,我局积极做好行政争议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我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一直保持在100%。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们还组织工伤处等相关处室及市社保局、区县(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及经办机构共40多人,参加了鄞州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件的庭审观摩活动。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形成。

(一)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2018年到目前为止,我局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2件(其中工伤确认5件、劳动监察3件、工龄确认3件、其他1件)。目前,已对10件行政复议案件做出复议决定(其中维持4件、不予受理3件、驳回2件、其他1件);办理我局被行政复议案件4件(其中工伤确认2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1件、信息公开1件),目前,市政府法制办已对其中3件作出维持决定(其中工伤确认2件、信息公开1件);除按时完成省、市半年度、全年度统计任务外,今年10月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报行政复议应诉数据统计的函》(甬府法信函〔2018〕33号)要求,及时向市法制办报送了相关统计数据,因2018年到目前为止,我局无败诉案件,因此未报送相关败诉案件分析材料。对于办结的案件,我局及时按要求将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录入省、市法制网,将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录入局外网。

(二)积极做好行政争议调解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产生的行政争议案件,80%以上为工伤确认。针对此种情况,我局犹为重视对于工伤确认案件的调解工作。一是在工伤认定阶段即提前介入,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积极促成劳动者与用单位通过调解途径予以解决。2018年我局共受理工伤确认800件左右,有10%通过调解得到了有效解决。二是对于进入行政诉讼阶段的案件,积极配合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三是在结案后,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有调解意愿的,我局也积极做好政策解答和当事人的情绪疏导,以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我局在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过程中,亦将行政调解作为首要工作,一是深入被申请单位做好案件的事实调查,积极探讨案件调解的可能性;二是对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力求通过行政调解,做到行政复议案件的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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