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支行突发性重大案件处置应急预案
县支行突发性重大案件处置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和控制发生在人民银行宿松县支行各类违法违纪违规的政治、经济、刑事等突发性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在最短时间内保障国家经济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保护支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证国家金融政策、金融法律法规规定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人民银行宿松县支行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健全机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快速反应。
1.4适用范围
本突发性重大案件应急预案所指范围:行为主体为支行纪检监察对象,即:支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行为客体为,突然发现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接受商业回扣、商业贿赂、参加法轮功、会道门等各类邪教组织,或在其中为首并组织活动;参与黄赌毒、嫖娼、卖淫;内外勾结抢劫金库、盗用重要空白凭证作案、盗窃库款、挪用库款、挪用公款、诈骗、业务操作系统数据出现重大异常、个别发行基金管库人员不当泄密造成匪徒劫持等电脑作案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系统及社会造成严重政治、经济影响及后果的事件。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系统
成立支行突发性重大案件处置领导小组,支行党组书记、行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突发性重大案件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突发性重大案件处置办公室。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政治类案件处置小组、经济类案件处置小组和刑事及其他类案件处置小组,根据重大案件性质及公共性原则,处置小组分别设在支行监察室和办公室。
突发性重大案件发现后,重大案件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和主办、协办部门人员立即到岗,判明案件性质及公共性,危害程度,可控状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2应急组织机构与分工
2.2.1政治类案件处置小组
主办:纪检监察室。
协办:办公室。
2.2.2经济(责任事故)类案件处置小组
主办:纪检监察室。
协办:办公室。
2.2.3刑事及其他类案件处置小组
主办:办公室。
协办:纪检监察室。
3.预警机制
在支行突然发现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接受商业回扣、商业贿赂、参加法轮功、会道门各类等邪教组织,或在其中为首并组织活动;参与黄赌毒、嫖娼、卖淫;内外勾结抢劫金库、盗用重要空白凭证作案、盗窃库款、挪用库款、挪用公款、诈骗、业务操作系统数据出现重大异常、个别发行基金调押运人员不当泄密造成匪徒劫持电脑作案等重大案件(责任事故)时,在重大案件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突发性重大案件应急预案组织体系和职责,立即启动突发性重大案件应急分级预案响应程序,同时向中心支行纪委、监察室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或发现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突发性重大案件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确定案件性质后,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指挥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相应应急处置小组接到领导小组命令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控制案件现场、应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置各类案件和事故。
4.2政治类案件
4.2.1政治类(Ⅳ)级
在支行突然出现或发生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违反党章、组织人事纪律、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国家金融政策,参加法轮功、会道门等各类邪教组织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倾向时,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室会同办公室与当事人进行提醒谈话。
(2)保卫:协助检监察审计室、人事组织部门调查了解当事人社会活动状况,产生违反政治纪律倾向的动机和原因。
(3)办公室:协助纪委监察室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物资和机动车辆的保障。
4.2.2政治类(Ⅲ)级
在支行部室、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突然出现中支机关科室(部门)中支机关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发生违反党章、组织人事纪律、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国家金融政策,参加法轮功、会道门各类等邪教组织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苗头时,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室会同办公室与当事人进行例行谈话。
(2)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对参加法轮功、会道门各类等邪教组织的当事人向公安部门报告。
(3)纪检监察室:协助办公室,调查了解当事人违反政治纪律苗头时对国家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决定执行情况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4)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加强对支行干部职工的正面宣传教育引导。
4.2.3政治类(Ⅱ)级
在支行突然发现或发生中支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违反党章、组织人事纪律、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国家金融政策,传播虚假金融信息,参加法轮功、会道门等各类邪教组织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活动,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时。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室会同办公室对违纪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同时预防违纪人员可能发生的人身安全。
(2)对参加法轮功、会道门等各类邪教组织等活动的违纪人员,办公室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3)纪检监察室:协助办公室对"违纪人员"所在的部门、从事的岗位实施内控检查,调查"违纪人员"对国家和地区金融稳定及对支行的工作部署所产生的影响及后果。
(4)办公室:协助纪检监察室,加强对支行干部职工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对可能在社会上产生并涉及到的负面影响及后果,进行适当的正面舆论导向的宣传和引导,防止产生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4.2.4政治类(Ⅰ)级
在支行突然发生或发现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违反党章、组织人事纪律、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参与编制并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参加法轮功、会道门等各类邪教组织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事件时:
(1)纪检监察室立即通过电话(只能用座机电话,不得用移动电话报告)向上级行纪委监察室报告案情及采取的措施,接受上级行纪委监察室对工作、业务的指导。在得到上级行的授权和批准后,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人员采取双规措施。随时随地向上级纪委监察室报告处理情况。
(2)保卫:协助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人员在实施双规措施时的安全保卫、监控工作。同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防范、防控可能对中支造成的经济、政治和人员安全的影响和危害。
(3)协助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加强对中支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对社会造成并涉及到的负面影响及后果,进行适当的正面舆论导向的宣传和引导,防止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和波动。
4.3经济类案件
4.3.1经济(责任事故)类(Ⅳ)级
在支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违规操作,重要空白凭证、单证、库款账实不一致、商业贿赂、业务不按规程操作等现象时(但未造成经济损失)。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长与支行部室主要负责人,按廉政例行谈话程序进行谈话。
(2)纪检监察室会办公室按政纪规定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谈话。
4.3.1经济类(Ⅲ)级
在支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重要空白凭证、单证丢失,库款账实不符、电脑数据出现问题、盗用重要空白凭证作案、盗窃库款、挪用库款、挪用公款、诈骗、业务操作系统数据出现异常、个别发行基金调押运人员不当泄密等行为和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以下时。立即报告上级行纪委。
4.4刑事及其他案件、
4.4.1刑事及其他(Ⅳ)级
在支行发现和发生突然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涉嫌黄赌毒、嫖娼、卖淫的倾向,在支行金库周围出现异常人员时:
(1)对公安安全联防检查时,发现或发生支行有涉嫌黄赌毒、嫖娼、卖淫倾向人员通告时,应及时向纪委监察室和人事组织部门汇报。
(2)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人员进行谈话和涉嫌人员所在部门、岗位加强风险防范和内控内管。
(4)发现在支行金库周围出现异常人员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加强防范。
4.4.1刑事及其他(Ⅲ)级
在支行突然发现和发生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涉嫌黄赌毒、嫖娼、卖淫的苗头,在支行金库周围出现异常人员活动时。
(1)对公安安全联防检查中发现或发生中心支行有涉嫌黄赌毒、嫖娼、卖淫苗头的人员通报保卫科时,要立即向纪委监察室和人事组织部门报告。
(2)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根据保卫股的报告,对涉嫌黄赌毒、嫖娼、卖淫苗头的人员根据涉嫌情节程度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进行例行谈话。
(3)纪检监察室调查涉嫌人员所在部门、岗位,有无利用工作之便和岗位之便实施经济犯罪行为。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风险防范管理能力。
(4)对金库周围出现异常人员活动时,即刻向主管领导报告,加强警戒,并协请公安部门对金库周围的异常人员进行调查。提升戒备等级。
4.4.1刑事及其他(Ⅱ)级
在支行突然发生和发现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涉嫌黄赌毒、嫖娼、卖淫的事件,在支行金库周围发生异常人员强行接近金库的行为时。
(1)对已被公安部门收审的涉嫌黄赌毒、嫖娼、卖淫事件的人员,立即会同纪委监察室和人事组织部门调查核实涉嫌情况、违法违纪程度。
(2)纪检监察室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涉嫌情况和违法违纪程度,通过"经济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立即向上级行纪委监察室报告。并协助办公室立即核查涉嫌人员所在单位、科室(部门)、岗位的账簿表、重要有价单证、电脑等有无实施经济犯罪行为。对重要风险点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4)对强行接近金库的异常人员,立即启动《人民银行宿松县支行发行库守卫应急预案》。
(5)办公室:协助纪检监察室等部门信息交流、传递、通报,根据案情向支行干部职工通报案情,防止出现人员心理恐慌,按案情需要和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和波及面适时发布新闻。
4.4.1刑事及其他(Ⅰ)级
在支行突然发生和发现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参加黄赌毒、嫖娼、卖淫案件;在中心支行金库发生内外勾结的犯罪分子抢劫金库事件时。
(1)协助公安部门对参加黄赌毒、嫖娼、卖淫人员所需配合的调查核实工作。
(2)纪检监察室立即电话(只能用座机电话,不得用移动电话报告)向上级行纪委监察室报告案情及采取的措施,接受上级行纪委监察室对工作、业务的指导。
(3)对内外勾结抢劫金库的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人民银行宿松县支行人民币发行库安全守卫应急预案》。现场发生犯罪分子劫持人质,并造成人员伤亡时。①与犯罪分子斡旋,确保人质生命安全,为公安、武警到达解救人质争取时间;②立即拔打112,③对受伤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救护(止血、创伤面包扎等)为医疗救治争取最佳时间。
(4)办公室:协助保卫股做好计算机等设备正常运转安全。协助保卫股做好供电、通讯、录象等设备的正常运转,机动车辆和相关物资保障。并做好防止犯罪分子切断电源后,后备电源、通讯、录象等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与外界联系的畅通。交流、传递、通报,根据案情发展向中支系统干部职工通报案情和注意事项,防止内部出现人员心理恐慌,按案情发展需要对已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和波及的状况,向公众适时发布新闻。防止和减少社会上的负面影响和谣传,保障地区金融安全和稳定。
4.5应急结束
突发性重大案件工作稳定后,支行突发性重大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终止级别响应程序。
5.后期处置
5.1支行纪检监察室在处置突发性政治类、经济(责任事故)类、刑事及其他类案件结束后:
(1)对处置的案件线索和材料进行受理。①判明是否属本级纪检监察管辖或主管的纪检监察对象,不属于的及时办理移交;②判明是否违犯党纪政纪,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和责任追究的。不属于的则不予受理,移送到相关职能部门。
(2)对受理确定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经初步核查,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委监察室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处理;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委监察室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经初步核查,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3)对经初步核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立即立案。并按案件检查程序进行操作。
5.2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纪、政纪、法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分别就违反政治纪律的人员;重大经济案件嫌疑人员;重大责任事故人员;涉嫌和参加黄赌毒、嫖娼、卖淫人员,向支行党组报请,实施党纪、政纪、行政处分的处理意见、建议,实施处分、处理决定。
5.3将处分、处理决定及时上报上级行纪委监察室、人事组织部门。
5.4根据涉案人员身分,分别做好向地方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移送的相关手续。
5.5纪检监察室按照党纪、政纪、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规定,根据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程度,向党组报请,对发生经济案件、责任事故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处分。并向党委报请对发生经济案件事故的负责人建议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6办公室根据纪检监察室对案发和责任事故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建议或移送要求进行行政处理的,向党组报请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作出行政处分建议,并实施党组的行政处分决定。
5.7支行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从机制、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整顿,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和风险防范。
6.附则
6.1本预案由支行纪检监察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6.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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