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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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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公立医院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以下同)议事规则,一般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一、总则

包括议事规则的制定依据、坚持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及院长办公会议的职责定位。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山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医院党支部领导下,组织实施医院党支部有关决议,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公立医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紧密围绕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包括应由院长办公会议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等内容。对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项目安排、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通过拟由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可以研究提议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1、需医院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方案;

2、医院发展工作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措施等方案;

3、医院年度工作计划、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的方案;

4、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5、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6、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院级以上(含院级)表彰的推荐人选方案;

7、党支部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贯彻落实公立医院党支部会决定(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重要措施;

3、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部门的诊疗规范、医疗质量、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医疗相关工作;

4、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招生(进修生、规培生)培训等教学相关工作;

5、医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等科研相关工作;

6、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其他单位来院参观培训等行政管理工作;

7、讨论决定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8、讨论决定涉及金额在30-60万元的下列事项:基本建设、基建修缮项目;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涉及单位利益的合作、捐赠项目;日常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9、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集人和参加列席会议人员、会议议题确定、议事决策原则、会议决定公布方式以及请假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由医院办公室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并通知参会人员。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公立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需要提请党支部会研究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会前须有明确意见。

根据需要,可视议题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专题研究时,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涉及医院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院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支部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凡属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会议议题经充分的会前协调或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方可由分管领导提交。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除紧急议题外,提出人应提前将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事项说明材料、相关文件、统计表、图纸等)交至医院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会后整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院长同意,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后,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经会议研究后提交医院党支部委员会会决定。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建立院长办公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工作需要印发文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印发,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包括对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执行、监督、问责追责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等的规定。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院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院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医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应及时向院长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一般调整或变更的,由院长审定;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再次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院长办公会重大事项决策及落实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五、附则

主要包括对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组织、议事规则的解释权、执行日期等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医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议题、班子成员的发言、讨论结果),编发会议纪要,分送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议解释,具体工作由医院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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