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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工作方案-45篇(第29/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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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新财税、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支持措施
(二十四)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绩效。健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研究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完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机制,对改造推进快、居民满意度高的区,适度早拨付。研究通过合理打包改造项目,将配套设施收费、存量资产收益、服务设施运营收益等作为还款来源,发行老旧小区改造专项债。
(二十五)加大金融、税收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争取政策性银行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创新商业银行支持老旧小区改造信贷途径,鼓励以设施经营权和物业服务协议作为质押获得贷款,以经营收入和物业费作为还款来源。进一步推进税费减免政策落地,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引入社会资本贷款贴息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贴息率不超过2%、最长不超过5年的贷款贴息支持。
(二十六)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操作办法。允许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楼本体改造、加装电梯、危旧楼改建和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支持居民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危旧楼改建,明确提取和贷款操作流程。
七、持续推进建立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二十七)持续推进业委会(物管会)组建。依托住宅小区基础数据库和物业管理系统,对未组建业委会(物管会)的老旧小区实行挂账督导、动态销账,2022年底前力争实现改造范围内的老旧小区业委会(物管会)全覆盖。出台业委会(物管会)指导规则,引导业委会(物管会)在老旧小区治理、改造和后期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二十八)完善通过"先买后补"方式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工作机制。制定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意见,完善政府资金支持引导和有序退出机制,推动分类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实现规模效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全程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各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结合居民物业服务缴费率对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激励制度,并实施分类监管。
(二十九)开展物业服务"信托制"试点。在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试行物业服务信托制,由小区全体业主作为委托人,将物业费、公共收益等作为共有基金委托给业委会管理,实施开放式预算并接受业主监督,小区物业管理支出全部从基金账户中支取,由物业公司提供公开透明、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三十)健全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续筹政策制度。推动在业主做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续筹承诺后,再将老旧小区纳入改造范围。落实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的,小区公共收益的50%以上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研究不动产交易环节须补建、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措施,提高业主补建、续筹主动性。市、区属国有企业为售后公房原产权单位的,研究将其补建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审计监督的相关办法。研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引入专项维修资金保险机制。
八、完善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三十一)健全分区分类考核机制。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程度、资金筹措使用、廉政风险防控、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引入社会资本、居民满意度等方面,完善老旧小区改造考核机制,细化任务目标,优化评分标准。加强对市有关部门出台改革措施及落地情况的督查考评。出台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承担老旧小区运营及物业管理的业绩考核及奖励办法,促进和鼓励其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三十二)完善央产老旧小区改造"双纳入"工作机制。完善中央有关部门和北京市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统筹调度。健全中央单位与市、区、街道(乡镇)多层次对接联络机制,做好支持配合与服务保障。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央企、本市等多类产权混合的老旧小区改造试点,研究制定工作推进措施,明确不同产权性质住宅改造资金申请、拨付和统筹实施的具体办法。建立核心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专项推进机制,充分利用首规委办平台,进一步摸清核心区央产老旧小区底数,制定改造计划,定期协调调度,加快推进实施。
出台司法保障"五个大起底"行动工作方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全区开展"五个大起底"行动的统一部署,切实保障全市"五个大起底"行动顺利开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司法保障"五个大起底"行动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台账摸清底数,分类处置精准有力,定期调度确保实效。
一是要求限时办结。对梳理出的未结案件明确责任人和督办领导、设定完成时限,确保"五个大起底"相关案件得到高效妥善处理;二是建立绿色通道。对"五个大起底"行动开始后进入诉讼程序的相关案件,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的原则,快立快审快执;三是聚焦重点案件。加大破产案件审理力度,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对债权债务复杂、难以协调的案件,选派专业能力强的法官承办。对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灭失的,在债权债务等资产明晰的前提下,依法拍卖"半拉子"工程项目资产,并将拍卖所得资金用于处置该项目已发生的债务;四是发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作用。对债权债务复杂、难以协调接盘的"半拉子"工程项目,纳入诉前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方式妥善解决;五是加强司法救助。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费用时,对涉及"五个大起底"相关案件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制度;六是建立通报督办机制。每月统计"五个大起底"未结案件情况,对超期未结案件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抄送市中院派驻纪检组,督促承办法院、承办庭室、承办法官尽快办结;七是树立靠前服务理念。充分发挥法院诉源治理、法治宣传等职能,主动服务"五个大起底"行动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提供诉前调解、多元解纷、义务普法等司法服务,确保相关单位在推进工作时不走弯路、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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