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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鼓励大学生来诸就业见习实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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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鼓励大学生来诸就业见习实习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XX省委组织部等9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2号)、《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大学生来绍就业见习实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9〕11号)和我市《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诸人才办〔2018〕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吸纳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创业,鼓励大学生来诸参加就业见习实习活动,为诸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来诸参加就业见习实习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基地,更好地承载大学生来诸参加就业见习实习。

(二)鼓励企业积极争创XX市级及以上示范基地(事业单位不列入评选对象),对评为国家级、省级、XX市级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争创XX市高校毕业生集聚示范企业,对入选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接受大学生见习实习期超过一个月(30天)的企业,按照学生学历层次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专科(高职)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本科及以上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见习实习示范基地的,再分别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增加补贴。计算补贴时,对见习实习期不足一个月部分,按实际天数*补贴标准/21.75天计算。企业要为见习实习学生提供住宿保障并按规定发放生活补助。

(五)对企业录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且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补缴部分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六)对企业录用见习实习的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另行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励。

(七)对为来诸见习实习的大学生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按工伤保险参保总金额的50%给予补贴。

二、鼓励高校积极组织大学生来诸参加就业见习实习

(八)在高校和人才密集的城市设立引才联络点,聘请引才工作大使,每年举办专场招聘会、见习实习交流活动1~2场,每个引才联络点给予2~5万元的工作经费。

(九)鼓励高校与企业签署长期合作协议,组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在校生、毕业生来诸参加就业见习实习,对每年组织来诸不少于100名大学生的高校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十)对组织、带领学生来诸参加就业见习实习的高校老师,每人给予300~1500元标准不等的交通补贴;对参与现场管理和指导的老师,每人给予1500元/月生活补贴。

(十一)对邀请参加我市组织的引才引智等活动负责学生就业工作的高校老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

三、鼓励大学生来诸参加就业见习实习

(十二)对来诸参加见习实习且时间超过一个月(30天)的大学生,按照学生学历层次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专科(高职)600元/每人·月,本科及以上800元/每人·月。

(十三)对邀请来诸参加招聘交流、就业见习实习活动的大学生,每人给予300~1500元标准不等的交通补贴。

(十四)对来诸参加见习实习且时间超过一个月(30天)的大学生,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补贴。

(十五)对来诸见习实习的大学生发放旅游护照,凭该护照免费旅游诸暨国有景区。

四、其它事项

(十六)本意见所称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基地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机构。

(十七)本意见所称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见习实习基地进行见习实习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十八)本意见所称见习实习的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

(十九)对原已经取得就业见习实习基地的企业须按本意见重新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

(二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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