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2023年进一步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第2/3页)
三、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十一)激励企业实现倍增发展。推动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倍增计划,全面提升发展规模和质量,对符合政策的龙头骨干型和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按照产值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XX万元和XXX万元奖励。对培育期内年度产值首次突破XX亿元、XXX亿元、XXX亿元、XXXX亿元的倍增培育上市公司,分别给予管理团队最高XXX万元、XXX万元、XXX万元、XXX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扩大融资规模。支持上市公司充分运用资本市场工具,通过首发、增发、配股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大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及各类创新债券品种的宣传推广和培训普及,推动企业实施债券融资。深化政银企联动,鼓励银行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个性化、综合化金融服务,满足上市公司多元化融资需求。
(十三)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开展境内外投资并购,加强上下游资源整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带动力。支持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资产注入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提升盈利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投贷联动、并购贷款等融资支持。
(十四)推动企业加大本地投资。对上市公司首发及再融资实施的募投项目,参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管理,纳入对各区市的招商引资项目考核。总结推广产业项目飞地模式,对市级层面主导的,因资源配置、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等需要,上市公司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分离的募投项目,在投资额认定、固定资产统计、地方财税收入等经济指标和考核指标方面,由市级层面会同有关区市协商认定划分比例。
(十五)引导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XX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支持上市公司设立研发机构,突破重大关键技术,形成产业技术优势。鼓励上市公司申报购置设备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项目,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升级,综合采取贷款贴息、设备投资补助、担保费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政策的倍增培育上市公司,按照年度机器人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设备投资最高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汇聚高端人才。探索推行企业人才分类自主评价办法,首批将上市公司纳入试点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由企业按相关规定履行自主评价程序后,可不经专家评审,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相应人才工程予以扶持。支持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实施灵活多样的股权激励计划,在我市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进一步提高税收贡献度。拟上市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十七)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开展纾困融资。发挥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协调作用,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上市公司,在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基础上,市县两级要成立专班、统筹资源,制定风险化解方案,稳妥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注册地迁出等情况,各区市要密切关注、妥善处置。
四、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十八)降低企业上市挂牌成本。鼓励企业加快对接资本市场,对境内外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XXX万元补助。对将注册地迁至我市且在我市形成实质性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已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XXX万元补助。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XX万元补助。对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XX万元补助。将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纳入"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确保政策资金"随到随兑、足额到企、高效直达"。根据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形势,研究制定更具力度、更加精准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强政策引导作用和企业获得感。各区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资本市场扶持激励政策,联动形成政策合力。
(十九)加大股权投资机构培育力度。发挥政府性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投资力度,拓宽企业上市前融资渠道。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企业,优先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服务。支持上市公司发起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出资,结合企业战略发展方向进行投资。支持XX区、XX开发区建设基金发展集聚区,在XX综合试验区探索打造国际零碳基金岛,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机构集聚发展。推动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争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资格,运用好境内外资本参与优质企业培育。
(二十)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办理的绿色通道,对涉及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惠企政策等事项或者需要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等证明材料的,要安排专人办理对接,按照上市审核要求完成认定并限时出具。中介机构需进行现场访谈的,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对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要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帮助企业及时妥善解决。充分发挥"政企通"企业服务专线、企业服务专员等机制作用,对于区市难以解决的困难问题,可提请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涉及国有股权以及需进行国有股权转让确认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政策规定加快办理。
(二十一)实施轻微违规"免罚轻罚"。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日常经营中首次出现的非故意、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符合相关"不罚""轻罚"清单范围的,依法依规作出不罚、轻罚的决定。确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本着审慎原则,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同级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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