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第5/7页)
3.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及资源循环利用,负责沼气、秸秆、废弃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负责非道路移动农用机械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强测土配方,分区域推进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会同和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5.加强农业物种资源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指导农用地资源保护管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负责农产品、农业废弃物、农药、农业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基地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
6.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环境风险监管。参与农业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农业资源破坏情况进行评估。
7.负责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养殖;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指导按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对水产养殖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区的环境整治。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三)区林业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造林绿化、湿地保护、石漠化防治等领域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林业资源管理制度。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3.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4.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财政等经济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保护领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5.参与林业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区水务局主要职责。
1.拟订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库水系连通工作。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制度。承担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建设、改造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一级截污沟(管网)污水收集系统,组织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综合整治,监督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建设技术规范。指导开展水资源保护和负责水土流失预防及治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审批取水行政许可,按规定权限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城乡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指导城镇供排水、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城镇供排水、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推进城镇节水工作。
(二十五)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房屋、林地、水、湿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负责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手续。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国有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自然资源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协调管理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统一保护与修复。
3.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矿产资源总量控制。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4.开展土地调查工作,负责土地利用状况的调查、监测、预警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价。
5.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
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对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做好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6.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城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优化城市生活空间、生产空间和生态空间,依法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市规划局对工业区、居住区等城市功能区划调整的实施,避免产生结构性环境污染。
7.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和人文遗迹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同时强化市政环保基础设施的规划。
(二十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包括建筑小区管网未建设接入排污管网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加强建筑工地的管理,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依法处理建筑施工的噪声、扬尘、污水、污泥、建筑垃圾等污染环境行为。
3.负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