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八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X市第八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强化乡镇财政职能作用,优化支出结构,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着力保障乡镇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按照"保稳定、促发展"总体思路,现就第八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努力提高基层政府保障能力,增强乡镇发展经济、保护环境、改善民生的能力和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结合。合理划分市乡两级支出责任,逐步做到权责结合,事权与财力相统一。
(二)均衡保障。实行城乡同酬,保障基本运行。
(三)分类管理。按照我市不同区域发展定位,将19个乡镇、街道分为四类进行管理。
(四)激励约束。合理确定税收分成办法,鼓励乡镇、街道因地制宜谋发展促增收。完善生态利益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考核。
三、主要内容
第八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支统筹管理、保障基本定额、固定基本分成、超率累进奖励、生态保护专项"的管理办法。
(一)收支统筹管理
1.收入管理。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所有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全部纳入市财政收入管理。
2.支出管理。
(1)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市财政承担体制内人员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一次性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离退休费、抚恤金、独生子女奖励等;一次性奖励(3个月工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及市财政承担口径结合全市财力另行研定。
(2)公用支出、社会事务性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按本轮体制标准纳入市财政对乡镇、街道转移支付。
(二)保障基本定额
1. 政府运转经费定额。体制内在职人员定额按照各乡镇、街道离城区远近公里数确定标准,35公里以内0.4万元/人/年,35公里及以外0.5万元/人/年计算;人口定额按照乡镇、街道常住总人口20元/人/年计算;面积定额按照乡镇、街道0.15万元/平方公里/年计算。
2.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根据机关事务中心核定的车辆编制数,按4.5万元/辆/年计算(含车辆保险费)。
3. 驾驶员工资补助。按照车辆编制数补助1万元/人(辆)/年。
4. 社区经费、居民管理经费。分别按照5万元/社区/年、2.5万元/乡镇/年计算。
(三)税收分成办法
第八轮税收分成实行一类乡镇定额补助,二类、三类、四类乡镇基本分成与奖励分成并行,乡镇、街道当年享受税收收入分成数额为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窗口零星税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专项收入,具体如下。
1. 一类乡镇:西津街道、南山街道、河沥溪街道、汪溪街道。
根据各街道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原经开区保障标准,分别对西津、南山、河沥、汪溪街道给予480、480、480、460万元/年的工作经费补助,对西津街道承担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或重点工作,所需经费确实超出体制保障范畴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确定补助政策;对纳入经开区范围内的南山、河沥、汪溪街道的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等项目经费,仍按原渠道由经开区保障。
2. 二类乡镇:中溪镇、梅林镇、宁墩镇、港口镇;三类乡镇:胡乐镇、甲路镇、方塘乡、青龙乡、竹峰街道;四类乡镇:霞西镇、仙霞镇、云梯畲族乡、万家乡、南极乡、天湖街道。
(1)基本分成。除港口镇、天湖街道外的二、三、四类乡镇按照2020年税收分成数的90%给予基本分成。
(2)奖励分成。为进一步促进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增强乡镇、街道创收积极性,在基本分成的基础上,同比税收地方留成超上年增收的部分实行超率累计奖励分成,具体为:不超过上年税收10%(含10%)的部分,超过上年税收10%-20%(含20%)的部分,超过上年税收20%-30%(含30%)的部分,超过上年税收30%的部分,分别按0%、30%、40%、100%分成。考虑中溪镇扩权强镇政策,其对应超收每档奖励比例上浮10%,对应最高奖励档不超过100%;各乡镇、街道当年税收收入地方留成较上年下降的,按降幅同比例扣减基本分成。
以上两项合计不足60万的按60万计算。
为推进港口镇省级经济强镇的发展,对港口镇继续保持原"镇区合一"时的定额补助标准1800万元/年;对纳入经开区范围的梅林拓展区征迁协调费和社会事务发展费,仍按原保障渠道由经开区按照一定比例安排。
根据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我市签订的协议,天湖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单列。
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安排云梯乡民族专项补助资金50万元/年。
3. 本市范围内异地搬迁企业的税收收入范围及财力划分。
(1)市属企业异地搬迁。收入基数确定:迁入方按照搬迁后增长部分计入基数,迁出方以上一年实际完成数计入基数;财力分成确定:迁入方财力为,搬迁企业财力较上年增量的50%(兑现政策按实得财力比例分担);迁出方财力为,搬迁企业上年地方基数加财力增量部分50%(兑现政策按实得财力比例分担)。
(2)既有企业异地搬迁。收入基数确定:迁入方以迁入企业上一年完成数增加收入任务基数;迁出方以迁出企业上一年完成数扣减收入任务基数;财力分成确定:迁入方财力为,扣除迁出方得到的财力后,根据新一轮体制与市财政结算;迁出方财力为,扣除兑现政策后,迁出时基数部分10%的财力加增量部分50%的财力。
(3)招商引资异地落户。收入基数确定:招商引资方按照新企业完成数的20%计入基数,实际落户方按照新企业完成数的80%计入基数;财力分成确定:招商引资与实际落户方分别按照扣除兑现政策后剩余财力的50%分成。
本市范围内异地搬迁税收结算政策暂定十年,十年期满后,迁入、迁出企业税收纳入经开区、乡镇、街道。年度过程中发生企业异地搬迁情况的,经迁出、迁入方共同确定后,迁出方负责报市财政备案,年度内市财政据此进行收入基数调整及财力结算。
4. 所有乡镇、街道培育税源企业税收收入地方留成扣除1%的征管经费后由乡镇、街道全额分成。
(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
为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支出,巩固X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成果,本轮体制共安排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837万元/年,其中生态利益补偿资金497万元/年,生态环境考核奖补资金340万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