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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32篇(第2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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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安全方面。各监管企业单位要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加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持续推进节假日期间火灾防控工作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3.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方面。重点整治交通运输企业、公共交通、旅游交通车辆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

4.旅游安全方面。旅游景区(点)要严格按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防控工作;加强对节庆活动、节假日以及汛期极端天气期间游客容量的监控,防止拥堵和踩踏等事件发生的措施是否完备;危险路段、重要交通路口、风险旅游项目区域出入口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规范、清晰、醒目、完善;防火、防盗、防滑、防停电、防塌方、防滑坡等急救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特种游乐设施如索道、电梯、人行步道等项目,是否定期进行过安全检查或维护,是否按规定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检验检测,取得合格证书;安全巡查人员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制定游客受困等情况下的监管和客流疏导应急预案,能否认真履行职责等。

5.供水安全方面。相关企业要加大对原水管道和供水管道巡查力度,确保节假日期间供水管网安全;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岗位值班和专业人员轮班制度,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物资储备工作。制定完善《安全供水服务保障方案》和《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等,充实壮大应急抢修队伍,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的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保障节假日期间不间断供水。汛期极端天气要加强水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坚持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相结合,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针对性地做好水务各重点领域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6.供电方面。相关企业要成立保供电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抓实抓细加强保供电设备、线路的巡视,严防电力设施、设备受到外力及恶意破坏。重点加强单线单变设备的巡查,及时消除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节假日期间供电线路安全。汛期极端天气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对生产区域防火重点场所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7.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方面。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被出租方和个人发出《安全检查通知书》或口头告知,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8.农贸市场安全管理方面。节假日期间要加大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管,全面排查整治销售领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查处无证非法销售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销售假冒食品行为,严把食品质量源头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加大对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无厂址等来源不明食品违法行为。

9.加强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检查、督查;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统筹规划,将职业病防治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监管企业和单位负责人要强化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认真查找安全生产隐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做好水电、气等安全保障,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坚决防止火灾、交通、食品、生产、特种设备、有限空间、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的发生。

(二)自主检查,认真履责。按照企业"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各监管企业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要涵盖每个工作岗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环节。要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消防重点监控领域、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坚决防止走过场,决不允许留有"死角"。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责任人,制订并落实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三)加强值守,强化防范。各监管企业和单位在"五一"等节假日期间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认真落实应急措施和预案,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按时如实上报。

各监管企业和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方案,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企业改革科。

市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事故和巴中市南江县五铜包铁矿"2·26"事件教训,严密管控矿山安全重大风险,有效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7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23〕29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安办〔2023〕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引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专项检查,实施精准帮扶指导,提高监管监察执法能力水平,排查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提升矿山事故防控能力,力争全市矿山领域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的工作目标。

二、整治范围

全市已复工复产和隐患整改作业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并将在2023年内复工复产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同步纳入整治范围。

三、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5日前)。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4月6日至4月30日)。各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自查自改结束后,各矿山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一并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执法一处。同时,各矿山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矿山的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重点检查阶段(202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专家成立执法工作组,对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在5月底前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并将检查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县(区)政府,建立"一矿一册"档案。对"不放心"的、灾害严重的矿山要优先安排检查,对受水害威胁严重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要在汛前完成检查。同时,市、县(区)要在6-7月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1月31日)。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推动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对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同时,要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并按不低于20%比例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回头看"抽查检查。

(五)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督导检查结束后,市、县(区)安委会要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深入分析辖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健全完善一批治本制度并推动落实,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基础,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四、主要任务

聚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整治攻坚、"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落实,矿山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地方政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根本性问题、老大难问题。重点抓好以下4个方面15项任务。

(一)全面推进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煤矿和非煤矿山共同排查整治内容。

(1)安全基础管理专项整治。矿山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设备检验检测、图纸资料管理、内部考核等基础工作开展情况;涉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及各类技术报告真实性情况。

(2)矿山队伍建设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等情况。其中:煤矿企业要按《基本要求》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矿长、总工程师及实现机械化开采煤矿的机电副矿长应具备全日制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成人教育脱产学习两年以上的煤矿相关专业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全日制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后续取得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所有煤矿均应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煤矿,设地质副总工程师或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开展"安全班组建设年"活动,完善班组评估制度,制定班组定员标准,按要求配备正、副班组长、安全员,特聘1名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并建立班组登记册。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要求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尾矿库应当配备尾矿(水工)、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1%配备,且每个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3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当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2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能够满足实际生产需求,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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