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筹备方案、接待方案汇编(50篇)(第9/40页)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筹备工作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山西省人民政府承办的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二青会)将于2019年在我省举行。这是一次历史性的盛会,也是我省第一次举办全国大型运动会,对我省体育工作跨越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城市形象整体提升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为切实搞好二青会筹备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和要求,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节俭高效"的原则,积极倡导文明健康、务实简朴、廉洁清明的办赛风尚,从实际出发,尽最大努力、办优良盛会、展优美环境、创优质服务、争优异成绩,坚持把承办二青会与促进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提高全民精神文明素质相结合,与拉动中心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相结合,与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相结合,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城市环境、精神文明建设上新水平,切实把二青会办成一届精彩圆满、富于特色的体育盛会,为不断塑造山西美好形象、逐步实现山西振兴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管理
根据工作要求,成立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筹委会),由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楼阳生任主任,省委常委、秘书长、太原市委书记王伟中和副省长张复明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省体育局,办公室主任:苏亚君(省体育局局长)。(省筹委会组成人员及其职责见附件1)。
为顺利推进筹备工作,建立由省筹委会统一领导、太原市执委会及各赛区执委会分别负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各单项竞赛委员会组织比赛的管理运行机制。
(一)机构设置。
省筹委会根据不同筹备阶段、各项筹备工作的启动时间,先后成立综合协调部、竞赛部、场馆建设部、资源开发部、信息技术部、新闻宣传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配套服务保障部、大型活动部、志愿者工作部、接待工作部、安全保卫部、医疗卫生保障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部、兴奋剂检查部、票务部等17个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组成及其职责见附件2)。各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内设机构,逐步完善,分批上岗。各市成立赛区执行委员会,负责本赛区筹备工作。各项目成立竞赛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竞赛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
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重点监督资金和物资的使用与管理、大宗物品采购、市场开发等重大事项,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进程安排
整个筹备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前期筹备阶段(2016年10月-2017年12月)。
主要任务: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省筹委会,统筹规划安排筹备工作,编制承办工作方案,确定竞赛项目布局,启动比赛训练场馆的建设维修以及青运村建设工作。
重要工作节点:
2016年11月,成立省筹委会。先期成立部分工作机构(综合协调部、竞赛部、场馆建设部、资源开发部、信息技术部、新闻宣传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抽调部分工作人员开始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山西体育中心(原省工务局办公楼)。
2016年12月,太原市及各相关市成立执行委员会;召开省筹委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和二青会筹备工作动员大会。
2017年1月,开始对全省现有体育场馆进行普查,确定比赛项目布局方案;各市上报二青会比赛项目意向书,签订委托承办责任书;制定二青会经费预算方案(3月底结束)。
2017年4月,组织二青会会徽、会歌、吉祥物、主题口号、体育图标等征集、评选工作(7月底结束)。
2017年8月至10月,二青会官方网站开通;举行筹备工作倒计时2周年宣传活动。
2017年11月至12月,召开省筹委会第二次工作会议,总结前期筹备工作;将《第二届青年运动会筹备工作方案》上报国家体育总局,二青会综合筹备阶段工作开始实施。
(二)综合筹备阶段(2018年1月至12月)。
主要任务:省筹委会适时转为组委会,组委会工作部门全部组建完毕;竞赛器材购置、配备、安装调试到位;制定开、闭幕式工作方案。
重要工作节点:
2018年1月,成立各项目竞赛委员会(以下称竞委会)筹备组。
2018年2月,成立器材采购小组,对各赛区器材进行采购、配备、安装和调试,并报国家体育总局验收(6月底完成)。
2018年7月,各工作部门全部组建完毕,制定各部门工作方案,确定竞赛总日程、各项目竞赛日程及开、闭幕式时间,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8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