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关于小区消防设施“三清”活动攻坚战实施方案
住建局关于小区消防设施"三清"活动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提升社会单位安全管理能力,保障建筑设施有效发挥防控建筑火灾的作用,提高运行合格率,根据xx局的统一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设施"底数清,全面清查运行质量;动态清,全面清剿故障状况;责任清,全面清理管理盲区"的"三清"活动攻坚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推进构筑社会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安全"五大"行动,坚持科学指导和集中清查并举,全面提升社会单位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使建筑设施保持稳定的完好有效状态,全力预防和遏止建筑火灾,维护公共安全。
二、工作时间
三、工作范围
本市行政区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设施的在用建筑(场所)100%列入此次清查活动范围,并以高层、地下及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
四、组织机构
为推进"三清"攻坚战活动,支队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工作推进、情况汇总和总结考评工作。队伍各级也要成立组织机构,认真做好"三清"攻坚战的组织部署和推进落实。
五、工作步骤和方法
此次"三清"攻坚战活动,集中推进3大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一)一号清查行动(6月20日至7月10日)。底数清,全面清查运行质量。队伍各级应按照支队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立即开展再部署、再摸底排查行动,对辖区在用建筑设施单位100%清查一遍。一号清查行动期间,各地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以会议、传单、短信等形式对辖区社会单位进行告知,要求社会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GA587-2005《建筑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地方标准DB23/T1316-2009《控制中心(室)运行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自行或依托于设施中介检测机构进行自检,自我调试,自我评定,建立完善建筑设施的技术资料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按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以及其他场所的顺序,分行业、分场所、分片区,彻底摸清辖区在用建筑设施社会单位实际数量,逐一登记造册并向上级机构备案。
3.详实记录辖区在用建筑设施单位的建筑合法性、设施的系统内容,按照地方标准《建筑自动设施系统运行质量评定规则》记录在用系统运行质量正常、微障、重障、瘫痪的运行状况,掌握控制室操作人员状况、建筑设施存在问题等(填写附件1),尤其要实事求是地记录关停、瘫痪的情况。
4.根据摸底排查情况,逐级召开专题会议,分场所类别、分产权情况、分合法性、分整改难度等,逐一研究讨论推进整改措施,制定推进计划,落实跟踪问效责任人员,并通过设置公示板、展示牌、进度表等模式,关注进展情况。
(二)二号清剿行动(7月11日至10月30日)。动态清,全面清剿故障状况。队伍各级要在底数清、情况明基础之上,迅速开展检查工作,分重点、分期分批地开展清剿行动。二号清剿行动期间,各地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总队下发的《黑龙江省建筑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措施要求,重点排查社会单位8个方面的详细内容。
2.对系统运行质量正常的建筑设施,要指导社会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持续完好有效;对运行质量微障的建筑设施,要指导社会单位立即整改,确保系统运行质量正常;对运行质量重障、瘫痪的社会单位,要指导社会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资金保障,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进度,分部位、分系统逐步整改。
3.对运行质量重障、瘫痪的多产权、无合法性以及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单位,要落实专人实施重点跟踪监管,降低火灾风险,同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4.相关法律规定:
对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置、配置建筑设施的,或者建筑设施损坏、擅自拆除、停用设施、器材的,要依《法》第六十条处罚;建筑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对建筑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对公众聚集场所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安装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依《法》第六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要及时函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对在建建筑设施工程降低标准、降低施工质量的,依《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对设计未经审核或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违法使用建筑,要依《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对未按规定实施建筑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对持证上岗的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三)三号清理行动。责任清,全面清理管理盲区。队伍各级要将此次清查工作的责任和任务分解到每名监督员,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包干到人,清理监管空白点,确保在用的建筑设施单位无一遗漏,三号行动要始终贯穿于整个"三清"行动。各地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通过开展集中业务理论常识学习、现场操作培训以及采取自学、主动学、遇到问题学等方式,全面提高监督员业务理论与实际操作水平,做到会操作、会检查,能发现问题、能解决问题,为排查整治和"三清"行动开展夯实坚实基础。
2.提高监督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公正执法,服务社会,采取集中授课、发放学习资料以及聘请设备厂家、设施安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等方式,培养社会单位设施安全管理与维护"明白人",按照传、帮、带的工作思路,积极引导社会单位发挥责任主体意识,落实各项安全职责,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3.分层面开展第二轮建筑设施技术服务活动(活动方案见附件2)。队伍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服务计划,边清查、边服务,边清理、边服务,相互融合,有机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合力提高社会单位建筑设施运行完好率。
六、工作要求
(一)队伍各级要充分认识建筑设施排查整治和"三清"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此次行动与构筑社会安全"防火墙"工程密切结合,在推动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提高的同时,有效促进建筑设施运行完好率的提高,严防等靠、消极和厌战情绪。各级领导要分片包干,明确职责,有重点、有抓手、有责任,确保扎实推进。
(二)队伍各级要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对建筑设施运行质量进行复查复检,跟踪问效整改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进,对单位整改不力、进展迟缓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三)队伍各级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单位积极性,对建筑设施运行完好,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维保工作突出的社会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广播积极进行宣传,采取悬挂星级单位标志等手段,鼓励先进,警示后进。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全社会共同监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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