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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23年上半年县直和驻遂副科以上单位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检查考核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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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2023年上半年县直和驻遂副科以上单位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检查考核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央、省、市和县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全面了解和评价各单位推进平安建设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情况,现定于2023年7月3日至16日,对县直和驻遂副科以上单位2023年上半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进行检查考核,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考核对象

纳入落实"四个全面"绩效考核的县直各单位;与县签订《XX县2020-2023年度县直和驻遂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县直及驻遂各有关单位。

二、检查考核内容

检查考核按《XX县2023年度县直和驻遂副科以上单位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检查考核标准》执行。

检查考核内容和标准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标准,分值共70分,适用于所有被检查单位。第二部分为分类标准,分值共30分,所有被检查单位划分为五大类进行对应考核:A类--综治专项工作责任单位;B类--党政群机关及驻湛行政事业科研单位;C类--教育教学单位;D类--医疗单位;E类--企业及金融服务单位。

列为A类的各综治专项工作责任单位,务必于6月15日前将综治第一责任人2023年上半年履行职责情况鉴定表及述职报告(各一式两份,履行职责情况鉴定表须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委政法委(基层治理股)(地址:XX镇XX街X号县委政法委办公楼二楼;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含传真》、XXXXXX)。

三、检查考核形式

(一)检查考核操作方式:检查考核以实地考核、集中核评二种形式进行。

1.实地考核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县委政法委牵头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实地考核组,于7月2日前对部分县综治专项工作责任单位(原县综治委成员单位)、市年度综治考评有对口市直评分部门的单位、县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考核(具体名单附后,实地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实地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听取综治第一责任人述职、检查重点要害部门软硬件建设情况、查看台帐资料、向受检单位反馈情况等方式进行。

2.集中核评程序和要求。除实地考核单位,其余单位全部纳入集中核评(报送台账)形式进行,采取集中核查各单位自评报送工作资料,以及结合有关责任单位评分或提供数据情况进行汇总评分。列为集中核评的单位,须在对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并于2023年6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自评材料(包括自评报告及辅证材料),报送县委政法委基层治理股。

对照《考核标准》,负责评分的单位或协助提供情况的单位请于2023年6月16日前将对各单位的各考评项目的评分及相关数据资料报县委政法委(基层治理股)进行汇总。

四、检查考核结果确定及应用

对各单位的考核评分由"基本标准得分+分类标准得分-特别扣分+特别加分"组成。县综治考评评审组(县委政法委)将结合被考核对象完成重点工作情况和年终考核、日常督导、专项工作情况,征询重点工作牵头单位意见,比对各组评分情况进行综合调整平衡评分(调整平衡权重在5%以内),结果报县落实"四个全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得分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拟评优秀等次占受检单位的比例约为40%。原则上考评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等次,7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该年度优秀等次:年内单位综治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涉嫌违法违纪被通报接受调查或受到查处的;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特别重大刑事案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上级及我县有关规定应取消评先评优的其他情形。

评分结果经县委政法委班子会议审核后报县委审定。县委审定后,由县委政法委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县,属驻遂单位的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结果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公务员管理局)备案,作为考核有关单位全面工作的内容之一,及评价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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