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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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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城管执法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城管执法委科级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委党组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1、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4、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领导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组书记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八条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装入本人档案,由人事科存档;

3、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4、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第九条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制度由委党办解释。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科级以上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2、报告内容。(1)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情况;(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3)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4)领导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5)领导干部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3、报告处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原则上由监察室受理。局属单位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受理所属单位中层干部的申报。

4、报告程序。报告人须在事前10日内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报告的,事后一周内必须报告,并说明情况。

5、严格纪律。按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该申报不申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保城管执法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遵循《规定》,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处理得当。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城管执法局干部选拔聘(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引发群体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或利用职权向办事单位、个人不合理要求,吃、拿、卡、要。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纪律处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责任的认定

(一)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没开展有关教育,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

2、对所辖范围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负直接责任,管辖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问题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由中层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

(一)委党办在查办案件时,除查清当事人的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其单位领导干部是否有责任。凡有责任的,报经局党组同意后,同所查案件一并调查。确需追究责任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同时所在单位要向委党办写出书面报告。

(二)加强对廉政建设责任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及时了解和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应予追究责任的,按查办案件的有关程序,深入了解,查清事实后,由委党办提出追究责任意见,报委党组(非党员干部经局行政领导班子)审查处理。

第七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突出,受到广大干部职工好评的领导干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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