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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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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中央、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记录和反映干部职工廉洁从政的重要资料,是分析和掌握干部职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和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建档范围:区管干部职工。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按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在景区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景区纪委具体负责,党群工作部、办公室、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六条廉政档案主要记录建档对象廉洁自律方面的信息内容,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

(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和投资情况,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等。

(三)贯彻执行党委规定的工作程序、议事程序、决策程序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四)执行廉洁自律要求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六)涉及领导干部的违纪线索与初核结果;

(七)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函询情况;

(八)在党风廉政方面受表彰、奖励情况;

(九)接受廉政教育培训情况;

(十)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等情况。

(十一)违纪、违规处理情况及相关问责情况;

(十二)廉政考察情况、结论及廉政鉴定;

(十三)述职述责述廉民主评议、测评结果;

(十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相关材料;

(十五)其它应纳入廉政档案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廉政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一)廉政档案的收集由景区纪委负责,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机关党委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有提供建档对象廉洁自律情况信息的义务;

(二)廉政档案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有关申报表的各项相关内容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单位或其他个人不得代为填写;

(三)廉政档案除信访件、违纪案件、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等可以是复印件以外(复印件应标明出处),其余原则上要求是原件;若是无法收集原件的,可以收集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原件的保管处;

(四)廉政档案材料归档时必须遵循统一规范,便于查阅的原则。廉政档案材料一律使用黑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书写,档案材料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整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档案集中整理;

(五)廉政档案必须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进行科学严密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第八条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干部的考察、推荐、任用等提供廉政情况的有关鉴定意见;

(二)为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提供情况;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提供廉政情况的有关意见;

(四)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提供情况;

(五)为参加民主生活会、上级巡视巡察、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六)为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强化监督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七)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九条对廉政档案进行查阅和使用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查阅和使用规定,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一)因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件调查等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查阅和使用廉政档案;

(二)建立廉政档案查阅、使用登记制度,对廉政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使用廉政档案时,须经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四)查阅廉政档案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印、复制廉政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档案材料;

(五)廉政档案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廉政档案原件的,须经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限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六)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自查阅和保存他人廉政档案材料,本人不得查阅自己及有亲属关系的干部的廉政档案;

(七)查阅、借用廉政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公布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条工作调动后,应将廉政档案转交给调入单位相应的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转交廉政档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廉政档案应通过机要渠道转交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资料必须齐全整齐,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转出、接受档案必须严格履行转交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干部退休、离职或死亡后,个人廉政档案继续保留三年。保留期满后,经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登记、销毁。

第十二条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隐瞒情况、应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经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纪委、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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