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2025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第2/2页)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和领导干部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应当对该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有违反责任书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检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党纪处分、检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机关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组同意后实施,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商请县委、县纪委实施。
需要给予检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 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 例(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评教育等其他追究方式,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都可以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自查自纠。敢于揭露问题、主动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不隐瞒,不袒护,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认真吸取教训并切实整改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知情不报,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阻挠调查处理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或者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问题后,不及时釆取措施,致使影响、损失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 具有本责任书所列情形,虽构不成撤职以上处分,但领导干部本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的,应当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责。已退休但按照本责任书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笫三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对受到党纪检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依据本责任书第三章的规定组织检查考核与监督的责任部门,发现被考核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书,需要查明事实,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提出建议意见,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政治部和机关党组织负责实施。
〔...〕检察院
责任人
班子成员
内设机构
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