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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办领导讲话汇编(3篇)(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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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我再强调一下,要实现由理解政策到明确责任,再到会操作程序,达到有效治超这个良性循环的过程,一是思路要清。我们交通执法人是源头治超的第一责任人,不能两眼仅盯着路面执法,如果源头没把住关口,在路面上联合执法又不到位,出现"断档"后,如果出了事,先追究我们的责任,然后才追究其他职能部门的责任。昨天,南阳市执法局的宋怀成局长谈得非常好,"说一千道一万,治超的责任就是我们的,推是推不出去的,只有出招才能治住超"。二是要在路面管控上下功夫。能联合的积极协调联合,按联合的机制治超,不具备联合治超条件的,要不等不靠,依法拦截车辆,检测、监督卸载、罚款。三是要充分利用科技治超。依据非现场执法的相关数据及证据主动上门服务,先宣传政策,后采取处罚措施,不接受处罚的,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要借鉴外省的做法,先搞道路区划标志,设置提示牌,安装闯岗抓拍系统,运用62号部令非现场执法取证可以作为处罚证据的新政策治超。四是诚信治超、奖惩治超。在治超奖惩上,年底将利用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三方评价结果排出各市县治超名次,将治超成效差、道路损坏严重、交通事故频发的后三名扣减交通执法省补经费,奖给治超成效较好的前三名。同时,按照治超新政62号部令要求,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的,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我相信只要多策并举的治超措施能够落到实处,一定能够治住超。绝不能因为外在因素,耽误我们的治超主业,更不能因为别人不干,我们也不干,发生事故后让政府追究我们的主要责任。请与会代表回去要给大家讲清楚这个政策,要把眼睛擦亮,要洗洗脑,要振作精神,要马上行动,从明天就开始组织本市域内的"2+1>3"联手执法专项整治活动。省厅执法局也从明天开始,由张诚副局长牵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超"3号行动",有条件的公安配合,没有公安配合的,要集中5个市的执法力量打击1个市的违法运输行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省厅559号文的要求开展治超工作,依据62号部令的程序和标准处罚,履行上路拦车、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如果哪个单位或司机挑战你的执法主权问题,就是执法与违法的较量,省厅执法局给你们提供司法帮助。可以断言,执法人员只要"亮剑",胜利就一定属于我们。但是不按要求治超,乱查乱罚出了问题,我们一概不负责。

三、谋长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决不能留下改革"遗憾"。10个月来,新的执法机构从运行情况看,成绩不说跑不了,问题不说不得了,如:执法专用车辆无政策依据问题,交通执法人员有没有拦车、处罚的权力问题,挑战我们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等,都有待于进一步营造执法环境。

关于执法专用车辆没有政策依据问题,请大家理解,这是全国性的、共性的问题,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省有突破政策的解决办法。一年来,省厅执法局千方百计纵横协调,省车改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别提出了保障执法用车的意见,呈报省政府后,赵建才副省长批示:"报请陈省长审示。在当前车改的大背景下,此类问题要有个解决的办法,可先做些尝试,妥否"。陈润儿省长批示:"鉴于车改有严肃的政策规定,既要坚持车改方向,又要满足执法保障,这类问题在别的省都会遇到,可请示交通运输部和借鉴兄弟省的做法"。截至前天(11月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复函:"你厅作为部确定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单位,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进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执法用车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重要保障。执法车辆配备属于地方事权,为确保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进,请你厅结合你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务用车改革的要求,坚持节约费用、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商你省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用车保障方案,确保执法工作取得实效"。近期将部里意见和搜集外省的执法用车情况及我们提出的解决方案第3次呈报省政府,请各市县给予理解,耐心等待。

关于交通执法人员有没有拦车、处罚的权力问题,《公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交通运输部62号部令第四、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并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综上所述,在公安、交通没有实行联合执法的情况下,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有拦车、处罚的权力。对拦车的具体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XX〕171号)文件中有详细规定。

关于改革后新成立的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10月2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河北一家运输公司诉汤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一案给了我们答案。终审判决一是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XX)豫0527行初23号行政判决,二是驳回河北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汤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是汤阴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批准设立,汤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文件精神,明确汤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依法履行法律、法规授予汤阴县公路管理局、汤阴县交通路政管理所、汤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含出租车管理)等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货运源头治超等职能,故汤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具有做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此,有力地说明了新成立的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是合法的。

关于年度剩余的工作任务问题,今年还有54天,要依据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列出剩余任务清单和问题清单,分别制定完成任务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及时间表,倒排工期,明确责任人,要在监督措施、奖惩办法上下功夫,要有效实施、有法协调、有力推进,树立信心,下定决心,坚定不移地全面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

同志们,河南的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是全国的试点,省委、省政府的改革重点,改革需要探索,需要创新,需要突破,更需要担当、需要责任。在改革与立法不同步的情况下,在公路建管养体制事权与支出责任不一致的情况下,在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在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能够深度融合的情况下,推进执法工作的难度要大于正常运行机制的十倍,甚至于数十倍,同志们辛苦了!同志们为难了!但是,我坚信有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关心,有厅党组的坚强领导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有大家坚韧不拔的追求和排除万难的决心,治超治乱一定能够治住,改革成果一定能够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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