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信访这个“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学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
切实做好信访这个"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学习贯彻
落实《信访工作条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2022年4月7日,《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发布,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制定《条例》,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一、聚焦功能定位,增强做好信访工作高度自觉
信访工作的首义,在于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条例》明确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即: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准确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深刻认识到: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通过信访既可以为群众排忧解难,满足群众合理要求,把群众合法诉求解决好,减少和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又能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不断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信访工作是吸纳民意正确决策的重要途径,通过信访了解社情民意和为政得失,广泛掌握群众的情绪及群众对各项政策的态度,以便为有的放矢调整有关政策、科学合理决策提供依据;信访工作是发扬民主的重要"窗口",通过信访既可以广开言路,直接听取群众的呼声,广泛采纳群众意见和建议,还能接受群众监督,发现和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二、聚焦体制机制,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
当前,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信访工作格局由"单打独斗"向"齐抓共管"转变势在必行。《条例》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有机联系,为加强信访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坚持党对信访工作全面领导。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部署要求,履行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发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全国信访工作,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拓宽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信访部门专责作用。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承担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等工作职责,其他机关、单位应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信访工作。
三、聚焦事项提出,引导信访人依法依规行使权利
信访作为公民向国家有关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表达诉求的渠道之一,是每个公民的民主权利,但信访行为必须依法有序进行。《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明确了要求。引导信访人遵守信访程序。信访人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推选不超过规定人数的代表。走访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引导信访人如实反映情况。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以事实为依据,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引导信访人维护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等行为;对自己的诉求有理性的判断,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
四、聚焦事项受理,着力为信访人提供便利
及时高效受理信访事项,对于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切实增强群众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中对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按照不同方式处理。拓宽信访渠道,各级机关、单位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领导干部要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机关、单位要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规范受理程序,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要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要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五、聚焦事项处理,提升信访工作效能
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题中之义。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条例》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既明确了统一要求,又兼顾了不同机关、单位的特殊性。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经济社会发展或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予奖励;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申诉求决类事项。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仲裁程序、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等情形,分别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仲裁部门、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等机关、单位办理。
六、聚焦监督体系,确保信访工作责任落实
有效的监督是确保责任落实的必要条件。《条例》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加强工作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信访部门要充分履行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点督导检查《条例》和信访工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突出工作考核。坚持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注重专门监督。强化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有关机关、单位应书面反馈采纳情况,切实增强"三项建议"约束力。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巡视巡查工作、干部监督工作的衔接等,推动信访工作问题整改。强化问责追责。对机关、单位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