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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9个规定、制度(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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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应当成立由专家、学者和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有深入研究的其他人员为主组成的评估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价标准与方法、评估人员、评估指标、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组织保障等。

评估方案经评估委托方审查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第三方评估应当坚持"强谋划、强执行,提高行政质量、效率和政府公信力"的工作导向,选取反映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进展和执行效果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包括执行体系建立、相关执行单位协同配合和执行举措的时效性、正当性、合法性等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的实现程度,包括产生的近期效益和远期影响,实施前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比较等;

(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

(四)行政系统内部认可度、利益相关方评价和社会公众满意度;

(五)评估委托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方案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座谈交流、专家论证、实地调查、抽样检查、问卷调查、舆情跟踪、数据收集等形式开展第三方评估,全面收集反映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资料、图文、数据,全面了解利益相关群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文件档案、数据图表、音像视频等,并为评估机构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问题导向,对照评估指标,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评判,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执行效果、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透彻、建议可行。

评估委托方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讨论评判,并由评估机构修改完善后报评估委托方。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作为县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评估报告反映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作为完善行政决策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经验推广或者跟踪审计、跟踪督查、跟踪评估的重要参考。

县政府领导对评估报告作出批示或者有其他明确要求的,由执行单位及相关单位按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评估工作所需经费预算列入评估委托方部门预算,并由评估委托方负责组织实施。

评估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经费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评估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决策执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第三方评估工作,不得引导评估机构作出预设的事实判断和评估结论。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要求,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评估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评估成果归评估委托方所有。未经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评估报告,不得就评估工作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中摘录、引用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评估工作延误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约谈主要负责人。

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追缴评估经费;违反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决策执行单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决策机关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后评估的具体时间,可以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一并确定,也可以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方案应当报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进行评估。

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他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二)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决策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

(五)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条 后评估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整理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

(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三)综合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四)起草评估报告草案,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

(五)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评审;

(六)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当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权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参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评估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单位应提交后评估报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和决策效果的总体评估;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决策、暂缓执行决策或者修改完善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决策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七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八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五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六条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负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九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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