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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度汇编(第1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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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3.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

4.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5.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四)培训事项事前申请控制要求:

单位实行先审批、后培训。各科室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科审核后,报党委会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财务科负责人审批。

(五)其他未规定的经费支出根据收支管理需要进行细化明确后发布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明确。

第五节 基本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人员支出是指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工资是指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资金,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 工资待遇控制要求:

(一)准确把握工资政策;

(二)确保及时足额兑现;

(三)严禁违规提高待遇;

(四)定期报送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基本公用支出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应超过XX省相关标准限额。

第六节 项目支出

第三十一条 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应当向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七节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报销管理控制要求

(一)报销经费必须以合理、合法、真实的凭证为依据;

(二)加强各项经费凭证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单位制度及越权审批的经费和支出一律不得报销;

(三)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各种凭证,对不合法的原始票据应拒绝报销。

第三十三条 报销票据的控制要求:

(一)发生的经费必须按规定分类填写统一的报销单据,不得随意填写;

(二)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签字,审批手续必须完备;

(三)支出凭证须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基本支出报销

(一)会议费报销

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二)差旅费报销

1.财务科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3.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4.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7.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三)培训费报销管理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财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支付和报销管理

1.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出国经费的支付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从严规范管理"双跨团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3.单位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购买外汇。

4.根据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出国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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