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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度汇编(第15/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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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务卡报销及还款管理控制要求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前,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要求办理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财务科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财务科承担。

(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科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等报销凭证及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科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三)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科室相关人员向财务科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科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科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四)财务科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九章 收入和支出分析管理

第五十六条 收入和支出分析管理控制目标

单位应当建立收支分析制度,定期对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收支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五十七条 收入和支出分析控制要求

(一)财务科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

(二)经内部审批后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加强收支分析结果应用,切实根据分析情况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设立(或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控制目标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管控制要求

(一)财务科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移交控制要求

(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科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管理专员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档案管理专员同意。

(二)财务科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原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四)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三条 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的会计档案交接管理: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第三人监交。移交人员必须整理移交资料,编制移交清册,接替人员按移交清册逐项清点,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注明移交日期,移交清册页数。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工作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移交人应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录入记账凭证的,应当录入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簿、发票、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其他会计资料、文件和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任人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三)在办理移交时,接替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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