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18/55页)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调整控制要求
(一)采购品目全部或部分调整为其他采购品目的;同一采购品目由多个采购项目构成,需细化为多笔实施计划的,应在编制实施计划时,备注说明调整事项及具体原因,但调整后汇总计划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采购金额。
(二)实施计划备案后,采购品目、采购金额和项目实施时间的调整,符合规定情形的或项目实施时间需要提前或延后的,应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修改已备案的实施计划并备注说明调整事项及具体原因,调整后汇总计划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采购金额。
(三)在编制实施计划时,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则将该项目预算调整为非政府采购预算。非政府采购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则将该项目预算部分调整为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与非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第五章 采购需求论证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论证控制目标
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论证控制要求
(一)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三)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
(四)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需求论证范围
单位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论证专家组组织的控制要求
单位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不得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第六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 采购组织形式控制目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凡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的控制要求
(一)严格按照最新版《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品目、限额标准以及执行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二)应当按规定与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签订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三)按时申报集中采购计划。
第二十七条 分散采购的控制要求
(一)分散采购活动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二)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要求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必须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第七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方式及程序管理控制目标
(一)根据单位采购需求和市场条件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确保单位没有瞒报、分拆项目,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二)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程序,选择了合理的采购代理机构,确保采购代理机构合法合规。
(三)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确保整个采购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如供应商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等)都操作规范,完整执行选择的采购方式,提高采购质量。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方式及程序管理控制要求
(一)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流程,确保各个流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二)规范招标采购的实施过程,防止因人为故意导致的招标失败、流标等,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保证招标采购公平、公开,以合理的价格达成交易,防止舞弊和腐败现象。
第一节 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竞争性磋商。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按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单位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三十二条 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XX省政府规定。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上一篇:2023年两会热评-28篇
下一篇:烈士纪念馆陈列展解说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