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19/55页)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节 采购程序
第三十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各科室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经办公室采购管理岗进行上报备案。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车辆除外)由办公室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所有服务、工程类项目,由采购岗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后,交由需求科室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和决策流程,确保依法、自主、择优选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确定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事项,做到权责清晰、"一事一委托"。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文件编制
(一)招标文件范本适用。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
(三)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
(四)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制定。
(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政策落实。
(六)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具体。
第四十三条 确认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文件既能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又符合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等要求,并做到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反馈信息。
第四十四条 采购信息公告发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发布的原则,及时将采购人及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评审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在不同阶段和环节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委派监督人员对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现场评审进行监督,确保实现有效的监督和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
(一)采购计划未按规定备案、采购信息未按规定公告的,不得开标、评标。
(二)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三)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采购数额较大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应当通知本级财政、监督及有关部门。财政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四)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五)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技术复杂;3.社会影响较大。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七)采购评审程序:1.资格性审查;2.符合性审查;3.比较与评价;4.复核;5.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6.出具评标报告;7.废标项目论证。
(八)采购人必须尊重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确认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确定采购结果。确保各需求科室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满足采购需求,并做到及时反馈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四十八条 非招标采购程序
(一)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除规定的内容外,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供应商的数量。询价通知书应当规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能在评审委员会审查响应文件结束后,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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