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22/55页)
(二)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授权委托书应当作为合同附件。
(三)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开展采购活动获得结果的重要书面记录,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和实行备案管理。
1.办公室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XX省政府采购网公告;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合同,在XX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的同时,将由系统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3.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要求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对公告及备案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合同签订后,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及时将采购合同电子版上传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六十六条 采购合同公告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及中标(成交)产品清单等。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告。
第九章 采购履约验收与结算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控制要求
(一)对于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的项目办公室经办人根据规定组织采购验收工作;对于除办公室验收的项目以外的项目各科室负责人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牵头成立验收组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各科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
(三)中标、成交金额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
(四)中标、成交金额重大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实际使用人、受益者非单位的、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五)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1.成立验收小组。各科室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指定负责验收小组工作的直接负责人。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掌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技术需要的人员单数组成。
2.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3.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4.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附件。
5.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
第六十八条 采购结算控制要求
(一)采购科室将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发票及验收报告等材料作为支付申请的证明材料,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部分分别按收支管理制度中直接支付及授权支付的管理要求进行采购资金支付及账务处理。
(二)单位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约定账户。
第十章 采购质疑与投诉
第六十九条 采购质疑与投诉控制目标
规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质疑与投诉管理体制,及时处理问题,把监督落实在事前、事中、事后。
第七十条 采购质疑控制要求
(一)采购管理员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单位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七十一条 采购投诉控制要求
(一)办公室应在收到投诉书副本和《作出说明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室接到财政部门下发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三十日。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之前,不得进行采购活动。
(三)办公室接到财政部门下发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应当按要求参加当面质证,并在《质证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控制目标
(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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