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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度汇编(第24/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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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我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部门调拨给单位的资产、我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遵循原则及管理主要内容: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我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资产信息管理、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 资产管理机构设置原则

资产管理实行四权分离设置原则,具体划分为资产决策机构、资产归口管理机构、资产执行机构与资产监督机构四个层级。

第七条 党委会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审议批复单位资产管理相关政策;

(二)负责根据单位资产管理需要审议批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包含制度、流程、单项管理办法等;

(三)负责审议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四)负责审议单位资产管理的处置申请;

(五)负责审议单位资产清查及核实报告;

(六)负责审议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工作的考核结果及结果应用情况;

(七)负责决策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中归口管理科室提请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单位由资产价值管理岗和资产实物管理岗共同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一)财务科财务人员主管资产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负责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

2.负责定期与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进行账务总账和资产明细台账核对工作;

3.负责对资产收益进行账务处理;

4.负责完成党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归口资产实物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根据资产管理需要拟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包含制度、流程、单项管理办法等,提请党委会审议;

3.负责汇总审核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资产维修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登记和保管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卡片,并定期和财务科进行账账核对,与各科室进行账实核对;

5.负责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与核实工作;

6.负责办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及资产纠纷调处等工作;

7.负责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8.负责完成党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科室是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并上报办公室审核;

(二)负责维护各科室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

(三)负责按照规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上报办公室审核;

(四)负责按照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五)负责在办公室的组织下,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

(六)负责按照办公室的要求配合年度资产报告的编制工作;

(七)负责完成党委会及办公室安排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是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单位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及运行。负责监督检查单位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机构职责履行情况;

(二)负责监督单位资产记录、财产保护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负责监督单位资产实物保管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四)负责监督单位定期盘点机制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

(五)负责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考核具体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要求

办公室应当指定一名正式编制人员作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登记、管理。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控制目标

流动资产管理规范。岗位职责和权限明确,建立了流动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不相容岗位得到有效分离;规范出纳人员管理和印章管理,建立流动资产授权审批机制,合理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控制要求

(一)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监督,有效防范"小金库"现象,保障流动资产资金安全。

(二)流动资产核查严格,包括库存现金盘点和督查、银行对账等,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节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的控制目标

(一)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进一步规范资产配置,并且加大资产调控力度,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或者长期闲置资产的调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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