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27/55页)
(一)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控制目标
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能客观性、真实性的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资产评估控制要求包括:
(一)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XX省国资委中介结构备选库中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招标、比选,各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三)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章 资产清查和核实
第四十四条 资产清查与核实控制目标
(一)加强资产清查核实。
(二)资产清查核实的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严格履行其职责,确保资产清查核实科学有效。
(三)根据单位的组织层级,合理规划资产清查程序,确保资产清查符合单位实际情况,资产清查报告真实有效,能够反映单位的资产情况。
(四)明确资产清查的具体内容,确保资产清查全面,保证针对资产清查的问题能够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五)资产核实管理规范。资产程序合法合规,管理权限明晰,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五条 资产清查定义和内容: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我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一)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账务清理是指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财产清查是指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办公室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四)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
第四十六条 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资产清查控制要求
(一)由办公室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在其监督指导下明确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审核确认。
(二)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三)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十九条 资产核实的定义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五十条 资产核实控制要求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办公室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办公室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办公室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对申报进行批复。
(二)办公室应根据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同时调整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未经批复,一律不得自行调整。
(三)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十二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内容根据《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及纠纷调处
第五十三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产权登记证是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上一篇:2023年两会热评-28篇
下一篇:烈士纪念馆陈列展解说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