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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度汇编(第28/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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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产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如果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六条 产权纠纷调处控制目标

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理顺国有资产所有权内部的产权关系,盘活有争议的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正常资产管理秩序。

第五十七条 产权纠纷调处控制要求

(一)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财政部门申请调解、裁定。

(二)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办公室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条 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控制目标

真实、准确和完整反映资产状况,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条 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控制要求

(一)办公室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二)办公室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四)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资产报告编制与审核关键程序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办公室负责人对办公室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规定未将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

第六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局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质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合同管理应维护单位利益,实行科室承办负责制、逐级审查会签制、统一归口管理制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分工、合同拟定与审批、合同履行与监督、合同纠纷调处及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目标:

(一)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存档等环节的风险点,确定相关的控制措施,强化合同全过程、动态管控,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二)依法签订、综合管理、程序规范、归口负责、分工协作以降低合同管理风险,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相结合的要求。

(三)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合同经办科室与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合理设置合同管理岗位。

(三)对合同管理实施归口管理。

(四)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

(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控制。

(六)加强对合同登记归档的控制。

(七)加强对合同纠纷的控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原则

合同管理实行四权分离原则,具体划分为合同决策机构、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执行机构、合同监督机构四个层级。

第八条 党委会是单位合同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相关政策;

(二)审议合同纠纷调处的意见;

(三)审议合同风险管理措施及实施结果。

第九条 办公室是单位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定、更新完善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二)负责合同的归档、保管及借阅等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按合同备案管理相关要求对各类合同进行备案;

(四)管理单位公章;

(五)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事项。

第十条 财务科是单位合同支付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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