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31/55页)
第二十七条 合同归档的管理要求包括:
(一)合同经办科室应该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做好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定期向办公室汇报合同进度、履行情况;
(二)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科室应当将签约各方签字、盖章齐全的合同原件副本(一份);合同审查表、合同登记表原件,以及其他相关附件、资料整理提交办公室备案;
(三)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公证或见证等事项的,应当同时将抵押、担保、公证或见证等法律文书提交办公室备案;
(四)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合同经办科室应将合同、及一切往来文书、变更记录等单位有关资料交办公室。审查后,装订成册并存档;
(五)合同资料中除技术性资料原件和财务凭证原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归档外,各有关科室应当做好其他资料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合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一)合同资料是涉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原件必须归档保存,日常工作中应当使用复印件。严禁涂改、毁损合同资料。如确需使用合同资料原件的,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催还、归档制度。严禁个人私自保管合同资料;严禁随意出借合同资料;严禁泄露合同资料中的内容;
(二)合同档案保管期满后,由办公室编制拟销毁合同档案目录并做出书面鉴定报告,经单位第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之日起执行。
民政局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的预算资金总体要求,杜绝无预算开支的情况发生。
二、民政专项资金拨付原则上采取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特殊需要现金支付的必须附使用说明,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范围。
四、严格专项资金审批流程相关要求,审批程序按"XX民政局专项资金审批拨付单"所列内容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
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按区财政局相关要求执行。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要及时上缴国库。
八、加强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科室具体管的办法。各业务科室要主动加强资金使用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做到每年要有安排,每笔资金拨付后要有检查或抽查,每年工作总结要有对专项资金管理检查的内容。
对专项资金检查的重点是: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分配方案是否民主、公正,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财经纪律、廉政规定是否落实;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
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项资金执法监察。每年选择二至三类专项资金,牵头组织财务、内审、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一至二次执法监察,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促进资金规范管理和依法安全运行。
(一)对民政局下拨或财政转移支付各街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各类专项资金,资金使用科室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全程参与资金的审计和检查工作。
这部分资金包括:民政传统救济人员救济金、低保人员利息补贴、清洁能源改造、"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人才"建设的各类资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优抚及其他特困人员临时救助金、日间照料中心专项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及建设补贴、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补贴、老年大学经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生活补助和伤残护理费、无军籍职工工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金、民政代管地方离退休费等20项。
(二)对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直发的专项资金,各科室要确保提供的享受人员及银行信息和发放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更改。
这部分资金包括:孤儿生活费、殡葬补助、低保金、城市医疗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退役安置费、死亡抚恤金、高校义务兵奖励金等8项。
九、责任追究
对专项资金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构向局班子、或有关组织提出监察建议,由其依法实施处罚、处理或责任追究。包括: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违规使用、拨付专项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专项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专项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贪污、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的。
(十)强迫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的。
(十二)藏匿、涂改、伪造、销毁账表凭证的。
(十三)阻挠、抗拒上级审计督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十四)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五)屡查屡犯的。
(十六)被审计、财政部门检查通报,给民政部门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七)被群众反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实的。
十、具有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的职能科室,要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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