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33/55页)
二、公务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不得公车私用。根据班子分工,分管科室相对固定保障工作用车;遇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调剂使用。
三、公务车辆必须建立车辆资产台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填写《XX公务车辆用车车历基本信息》、《XX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单车核算登记表》、《XX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公示表》等表格,定期通报、公示公务车辆使用情况。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公务车辆须填写派车单,明确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节假日期间使用公务车辆,遵照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须填报《XX民政局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相关费用自理。
六、驾驶人员因公出车,凡违规、违章、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由直接责任人全部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七、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务车辆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形象。办公室定期做好车勤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车安全教育。
民政局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民政工作服务,为全局干部职工提供良好的公务活动保障,根据《成都市XX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我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全局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和委托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条 按照先申请后派车的程序,经批准,可使用保留(派驻)车辆:
(一)参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
(二)执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行政执法等公务;
(三)参加市级及以上领导(含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或出席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接待等;
(四)参加上级民政部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接待等;
(五)参加区级以上有关领导组织的重大招商引资和调研活动;
(六)动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行其它特殊任务;
(七)动用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执行相关的工作任务;
(八)前往飞机场接、送站;
(九)前往公共交通不发达地区或XX对口支援地区执行公务。
第三条 办公室是全局公务用车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全局车辆的台账、车辆使用管理和维护。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全局车辆的性能、车貌、出车记录等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目标考核。
第四条 遇重大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集体公务出行等情况,全局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租赁社会车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集体活动,可租赁社会车辆。租赁社会车辆应从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租赁公司中选择。严禁租赁超标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车价18万以内的轿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量1.6 升以下、车价12 万元以内的轿车)。租用时限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时间为准,不得超期(长期)租用。
第五条 公务车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统一调派。未经领导批准,车辆不得擅自借给外单位及他人使用,严禁交由无证人员驾驶。除外出执行公务外,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或指定地点,实行集中停放和定点停放相结合。外出执行公务时,公务车辆一律不得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
第六条 集中管理的车辆使用,根据车辆限行情况,采取随机选择派车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使用车辆前应提供分管领导审签的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电话记录、出车方案等),如实填写《XX公务出行申请单》,明确用车事由、行车路线、使用时间,否则不予派车。
第八条 用车部门原则上应提前一天与办公室联系。在成都主城区内用车,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成都市主城区以外用车,由主要领导审批;在成都市以外用车,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 各部门使用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及时到办公室登记确认回场时间;若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间不能回单位停放的,要电话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报监察室备案,回场后签字确认,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节假日(法定假日、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车辆。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XX公务出行申请单》,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报监察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全局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如遇成都市主城区以外特殊情况购油,应电话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凭发票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全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维修车辆由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驾驶员在行车中车辆发生故障需要急救或维修的,应报办公室,办公室安排有关人员实施急救。出车在成都市以外,遇自己不能排除故障的,经批准后就地维修,其修理费需附书面报告经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人员、物资,同时报警,并报保险公司和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车辆和有关人员前往协助处理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含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之外的全部差额部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之外差额部分的50%。
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一律由交警处理。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驾驶员不得破坏现场,不得驾车逃逸。车辆丢失,驾驶员必须立即报警。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或未在专人看守的停车场丢失,不报警或不报告办公室的,其经济损失由车辆使用人及车辆驾驶员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人员、车辆使用人、驾驶员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管理的法规。办公室、监察室、财务科负责监督和查处公车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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