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34/55页)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民政局
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或服务对象以不同方式向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制度。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收管理或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并记下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联系方式,再转交经办人办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帮助联系相关人员,说明情况,确定办理的时间,并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告知经办科室和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责任。
民政局
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制度
一、请假
干部职工请假1小时以上的,均须填写《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明确职位代理人,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提交办公室处理。待办公室回复后,方可决定是否同意请假离开。
二、销假
干部职工请假期满的,应于上班当日12:00前到办公室人事干部处销假;未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情况说明
(一)请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和探亲假等须提供证明材料。
(三)连续请假的,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日;事假充公休假,当年事假超过公休假天数的,充次年公休假。
四、其他
(一)双休日和法定日期间离开大成都以外的,按外出报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军休中心干部职工请假参照制定。
附件:1.领导干部请假审批单
2.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
3.干部职工外出报告单
附件1:
时间: 年月日
领导干部请假审批单
姓名
职务
地点
时间
事 由
职位代理人(签字):
科 室
意 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分管办公室
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
意 见
注:此表可自行复制。
附件2:
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单
时间: 年月 日
姓名
类别
地点
时间
事由
职位代理人(签字):
科室
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主要领导
意 见
备注
注:此表可自行复制。
附件3:
干部职工外出报告单
时间: 年月日
姓名
职务
外出
地点
外出
时间
联系
电话
外
出
事
由
职位
代理人
职务
电话
注:此表可自行复制。
民政局工作人员
请(休)假、考勤及督查制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保证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现结合民政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请(休)假报批程序
(一)一般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含1天)以内报科室长批准;1天以上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报主要领导批准。
(二)各科室负责人请(休)假:1天(含1天)报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报主要领导批准。
(三)副职领导、领导序列的调研员、副调研员请(休)假: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四)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照金牛委办发〔2015〕5号文件执行。
(五)需由主要领导批准的,提前三天交办公室,办公室呈主要领导审批。
(六)经批准的假条及使用假的类别(补休、公休假条),在批准当日交办公室人事干部登记和留存。
(七)请假流程:科室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办公室人事干部。
(八)请假未经批准或未请假就擅自离岗的,作为旷工处理。
二、考勤管理
(一)各科室必须按照规定按天严格考勤。
(二)各科室的考勤工作由各科室长负责,并落实专人负责登记、汇总。
(三)各科室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原始凭证交办公室人事干部。办公室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公示上一季度的出勤情况。
(四)因突发情况需请假但又不能事先完善报批手续的,需先电话、短信报告科长、分管领导同意,请假结束后应完善报批手续。凡未按规定履行、完善相关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同时对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三、严格督查
(一)局纪工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出勤管理的督查工作。
(二)督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督查时邀请各科室负责人参与。
(三)每月督查次数不少于2次。督查结果在全体干部大会上通报。
四、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无故迟到、早退一小时以内的和中途外出不请假、不公示时间在一小时以内的处理:
第一次由分管领导在科室会上点名批评;第二次由局纪工委在全体干部大会上进行点名通报批评;第三次当事人在干部大会上进行检讨;第四次由局纪工委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当事人在干部大会上进行检讨;第五次按第四次情况处理后提交局系统党工委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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