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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度汇编(第3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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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其他业务运行规范

民政局

填报接待工作审批单制度

为规范接待管理,节约经费开支,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XX民政局接待工作审批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请

凡有接待任务的,应填写《XX民政局接待工作审批单》,交至财务科明确支出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交由办公室负责按标准安排就餐。

二、结算

所需费用由承办科(室)自行结算。

三、报销

(一)经费开支后,由承办科(室)收集、完善相关支出凭证,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科(室)负责人将《费用报销审批单》提交财务科,由财务科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并签盖"财务审核专用章"。

(三)由科(室)负责人凭《费用报销审批单》、《XX民政局接待工作审批单》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XX民政局对外接待申报单

附件:

民政局对外接待申报单

业务科室

时 间

接待事项

总人数(人)

财务科

建 议

分管领导

意 见

主要领导

意 见

办公室

处理情况

备 注

1.凡业务科室有接待任务需在外就餐时,需填写此表,财务科根据预算明确费用支出项目,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由局办公室确定就餐点位;

2.主要领导审批报销时,需出示此表。

民政局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释 义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下级单位前来请示汇报工作、与同级单位交流协调沟通、上级单位前来检查指导工作等需相应安排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原 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

第五条 省外兄弟单位来蓉公务活动一律凭公函安排接待,并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及陪同人员数量。

第六条 安排接待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流 程

第九条 公务接待活动--相关处(室)到局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接待就餐审批单》(相关负责人签审)--安排接待--审核报销。

第五章 手 续

第十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应先报告,事后2日内履行手续),对事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予核批报销。

第六章 陪 同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内容,实行科室对口接待陪同。综合性工作由局办公室统筹。接待按照规定标准用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章 标 准

第十二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填单、审核、批准各环节都按以上原则确定总的开支额度。

1.接待同级、下级单位。接待费用控制在每人30元以内。

2.接待上级单位和省外客人。接待费控制在每人50元以内。

3.接待客人不饮酒。

第八章 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章 地点

第十四条 中午接待下级和同级单位客人,一般情况下安排在局机关食堂,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其它酒店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向由办公室申报。接待上级单位和省外客人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章 住 宿

第十五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章 核 报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须凭"两单一票"(审批单、刷卡单、正式发票),按照新修订的《XX民政局财务管理和内部管控》规定经审核后予以报销。一般情况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定期汇总公务接待情况,报财务处、监督室备案。监督室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原公务接待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民政局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车辆管理,根据《XX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金牛委办发〔2012〕43号)和《XX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表格(样表)》(金管发〔2013〕2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局领导、科室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车辆驾驶人是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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