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29/55页)
(一)负责审查经济合同中有关财务的条款内容,提出意见,必要时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二)负责按经济合同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审核报销内容、付款方式、支付金额与经济合同相关条款是否一致,审批流程是否合乎规定,办理结算所附资料是否完整。
第十一条 合同经办科室承办相关合同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相关方主体资格、信用信息、履约能力等信息的收集、初审工作;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报批及具体签订工作;
(三)负责对接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合法性,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风险因素提出评审意见;
(四)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进度跟踪、履约情况分析及问题反馈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并对初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六)负责经办合同的初步归档工作,并及时提交办公室进行归档;
(七)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相关会签各科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与本各科室职责有关的条款内容,提出意见;
(二)必要时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是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合同管理全过程的监督与检查,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完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监督单位合同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并运行;
(二)负责监督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合同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台账建立情况;
(四)负责监督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宜性;
(五)负责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负责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七)负责监督合同管理人员的设置、教育培训情况;
(八)负责监督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章 合同订立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控制目标
(一)确保合同文本准确表达了双方谈判的真实意思,并且做到合同文本内容规范,合同相关法定要素齐全,文字表达准确,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明确。
(二)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审核,对于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采取合同会审制度,确保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和严密性。
(三)严格划分不同级别合同的签署权限,确保合同签署在签署人的权限范围内,防止未经授权或越权签署;建立健全管理合同准用章制度、合同专用章使用规范。
(四)加强合同的保管,合同收发及时,专人负责合同日常保管,有效防止合同被单方面更改。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控制要求包括:
(一)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管理规定;
(二)办公室应该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经办科室应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经办科室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三)合同文本应确保条款明确、完备;
(四)合同订立环节的主要控制点包括:合同调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签署五个节点。
第十六条 合同调查控制要求包括:
(一)合同订立前,合同经办科室应当进行合同调查,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拟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二)重大合同重点调查内容包括:
1.审查合同对方的身份证件、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必要时,可通过发证机关查询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评价主体资格是否恰当;
2.获取合同对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往交易记录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分析其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评估其财务风险和信用状况,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关注其资信变化;
3.对合同对方进行现场调查,实地了解和全面评估和分析其合同履约能力;
4.与合同对方的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等沟通,了解其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合同谈判控制要求包括:
(一)合同经办科室组织合同谈判小组,由合同谈判小组组织谈判。谈判小组中除了有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外,还应当有法律、技术、财会、监察等方面的人员参与谈判;
(二)收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产业政策、同类产品或服务价格等与谈判内容相关的信息;
(三)关注合同核心内容和关键细节,具体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客户的需求边界与交付物,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与价款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等;
(四)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髙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还应当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的相关工作,并充分了解外部专家的专业资质、胜任能力、职业道德情况;
(五)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不作为现象发生;
(六)在谈判过程中加强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管理要求包括:
(一)在合同谈判后,合同经办科室需要根据协商谈判结果,拟订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的真实意思。
(二)对外发生经济行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合同签订在后的情况。对于单价小数量不多、可及时结清采购和服务,应当完成必要的协商、支付、审验程序。
(三)合同文本一般由合同经办科室起草, 组织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委托法律顾问参与起草;相关各科室应当各司其职,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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