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25/55页)
(二)提高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水平,盘活单位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的控制要求
(一)应当按照国有资产配置的标准进行配备;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共享、共同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
(二)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严格配置管理。按照"先审核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再编制配置预算"的要求,加强新增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分管领导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四)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五)配置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报批程序: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业务科室申请购置无形资产须由专家进行需求论证报告,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购置。
(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三节 国有资产登记与使用
第十八条 资产登记与使用的控制目标包括:
(一)应当严格使用管理国有资产,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合理损失和浪费。
(二)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有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每年需对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资产登记与使用的控制要求
(一)资产内部领用规范,领用理由充分,用途合理,领用经过相关审核,防止单位实物资产随意领用。
(二)固定资产的领用应当由各科室填写《资产领用单》,注明领用理由、领用资产的用途等内容,并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提交办公室复核后领取实物资产。
(二)资产调剂应当由实物资产调入科室填写《实物资产调剂单》,明确资产的名称、编号、调剂的时间等,由固定资产调出科室签字后,交办公室复核后办理。办公室根据资产调剂情况调整固定资产台账,财务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节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的控制目标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要求:
(一)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应当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全年集中处置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二)资产处置经审批同意后,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处置。
(三)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五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本制度所指无形资产,是除微软以外的外购软件。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办公室为无形资产管理科室,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开展资产核查和清理工作。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使用人要对使用的无形资产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维护保养、防止流失被盗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科室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效果等因素拟定无形资产投资项目,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出具需求论证报告,业务科室编制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采购过程应规范、透明。对于一般无形资产采购,应由需求科室充分了解和掌握产品及供应商情况,采取比选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对于非专有技术等具有非公开性的无形资产,应注意采购过程中的保密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使用科室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外购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核有关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家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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