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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度汇编(第2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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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外泄,防止相关方利益受到损害。

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控制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科室负责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式两份),移交办公室归档;移交资料有:会议纪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政府采购合同、项目验收单及信息统计页等相关资料。政府采购档案要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采购活动情况,由政府采购专管员统一保存,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十二章 采购内部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目标

(一)由独立的监督主体按规定程序开展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按照统一标准主动介入全程监督,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二)定期对采购结果进行评价,以效率、效果、价格等为着力点进一步健全采购结果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构建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第七十五条 采购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采购,监督机构人员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执纪监督。

第七十六条 对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规范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管理。积极配合上级监督考核外,还应加强单位的采购监督检查管理,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核查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监督考核的核查程序主要包括成立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收集基础材料、实施考核、汇总及报告、公布考核结果、整改等。

第七十八条 建立政府采购业务评估机制。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监督考核评分,依据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结合实际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在单位内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局

民政项目购买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金牛府办发〔2014〕50号)和《XX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金牛府办函〔2015〕3号)精神,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民政项目规范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及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等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二、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实施程序

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按照区政府政府采购程序执行;3万元以下的,由业务科室拟定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按照项目申报、会商联审、会议研定、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规范流程实施。

(一)项目申报。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照指导目录(第一批),提出年度购买服务计划。

(二)预算管理。财务科汇总业务科室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班子会议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规模等内容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后,连同部门预算同步送达预算科室。

(三)信息公开。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须由业务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办公室、民间组织科通过《成都市XX人民政府网站》、《成都市XX社会组织网站》及时、详实向社会公布。

(四)选择机构。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财务科、监察室全程参与的领导小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助、服务外包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

(五)签订合同。确定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后,业务科室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将合同报财务科、监察室备案,作为监管、绩效评估和拨付资金的依据。

(六)组织实施。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严禁服务转包行为。业务科室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

(七)评估兑现。项目完成后,业务科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项目,兑现购买服务经费。合同约定分年度支付购买服务经费的,按年度作出评估。对评估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或受不可抗力无法整改,按合同约定相应情形予以合理处置。

四、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在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考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拨付。同时,进一步理清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

五、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由业务科室、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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