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21/55页)
(二)采购需求申报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基础,严格配置标准,严禁以配件名义配搭采购其他货物,严禁"超标采购、豪华采购"。
第五十五条 采购流程依据网上竞价系统-采购人操作手册规定执行。
第四节 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购买服务预算编制
(一)单位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进力度,增加购买服务内容和数量,提高财政公共服务支出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的比重。
(二)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和业务需要,结合《XX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合理安排资金来源、规范服务适用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绩效目标等。
编制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严禁将货物、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第五十八条 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财政部门制定,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九条 购买内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
(六)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
第六十条 购买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一)确定采购需求。实施采购前应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研和咨询论证,以确定合理的采购需求。
(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或者采购资金落实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公开购买信息。应通过XX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计划批复后,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确定采购方式。在组织实施采购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并实施采购,可选择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六)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八)签订采购合同。
1.委托签订采购合同。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2.政府采购合同期限。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采购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单位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但应事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五节 进口产品采购
第六十一条 建立进口产品采购的内部会商决策机制,需求制定与组织专家论证相分离。确保选择的采购方式符合采购需求、情形得当、依据充分。
第六十二条 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范审核程序: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
(二)采购应严格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全面了解产品信息,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得申请采购政府采购禁止进口产品。
(三)对未纳入统一论证审核范围的进口产品,采购人因实际需要确需采购的,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二)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五)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第八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控制目标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法合规、按程序及时备案。
(二)合同履行过程管理严格,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控制要求
(一)根据采购结果和律师意见,使用科室承办签订合同相关工作。常规物资实行一年一签;零星物资签订单次购买合同。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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