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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度汇编(第20/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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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编制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标准。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可以参照谈判文件编制。

(二)邀请供应商。采取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在XX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的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通知书。

(三)报名、提供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现场报价,不在响应文件中报价。

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报名、获得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文件等程序环节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无需组建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协商。

(五)评审。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资格审查结束后,分别进行谈判、磋商,并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询价方式采购的,按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1.竞争性谈判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2)谈判(成立谈判小组);(3)最后报价;(4)复核;(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6)出具谈判报告。具体程序结合政府采购法执行。

2.询价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2)询价(成立询价小组);(3)一次性报价,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4)复核;(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6)出具询价报告。具体流程结合政府采购法执行。

3.竞争性磋商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2)磋商;(3)最后报价;(4)比较与评价;(5)复核;(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7)出具磋商报告。

4.单一来源采购评审程序,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执行。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终止采购活动。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财政部门和本制度规定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八)采购结果。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按照规定在XX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四十九条 采购方式变更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十条 采购方式变更控制目标

(一)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方式的适用,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选择恰当的招标采购方式,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确保各个流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避免单位被提起诉讼或者受到处罚,保证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控制要求主要包括:

(一)可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控制要求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控制要求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需明确申请采购计划时间、委托和计划使用时间,以及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控制要求:

1.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包括: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四)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控制要求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审批关键程序:

(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进行审核。

(三)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相关规定采购单位应先申请公示。财政部门对公示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退回并告知原因;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及时告知单位采购管理员修改补充。

第三节 网上竞价

第五十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严格按照集中采购中心的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进行。

第五十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计划

(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选择网上竞价采购或商场直购执行方式申报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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