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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度汇编(第14/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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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银行账户销户管理要求

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或账户任务提前完成且再无任务时,必须及时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财务科填写销户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财务印章控制目标

银行账户预留印章需分别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六条 财务印章控制要求

(一)规范印章刻制程序,严谨私自刻制印章;严格印章使用过程管理,印章启用、封存或者销毁合法合规;印章使用流程规范,不可随意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完善印章保管责任机制,单位财务印章须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出纳不得管理印章,会计人员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印章。

(二)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印鉴应由两人以上管理,一个人不得保管两枚以上(含两枚)印鉴私章。印鉴公章必须由专人保管。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主要为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如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四十八条 票据管理控制目标

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种类和使用范围、形式、联次和监管员职责,规范票据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检查的行为,确保票据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 财政票据申领控制要求

(一)初次领用财政票据

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XX省财政监管票据领购证》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收费依据及相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备案表》一份(加盖公章)。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续领财政票据:

1.严格执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制度

2.带上《XX省财政票据申领证》、使用完的财政票据存根。

3.财务科应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设置专人专柜。如财政票据或《XX省财政监管票据领购证》不慎发生遗失,请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正式的遗失说明(加盖公章)备查。

4.若财务科涉及更换票据管理人员需重新填写《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备案表》一份(加盖公章)。

第五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控制要求

(一)财政票据使用应当实行"日清月结"

(二)财务科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使用。

(三)财务票据管理:财务票据主要包括银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非税收入票据和往来结算票据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对财务票据进行保管。

1.加强财务票据管理,包括各种票据的领发、填开、保管、缴销、盘点、审核和检查。建立内部票据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财务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串用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2.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务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严防票据丢失,对丢失财务票据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3.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由出纳负责购买、使用和核销,不得由其他人员代办,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准外借。严防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遗失和被盗。

4.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作废时,必须将作废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存根与作废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粘贴一起,核销后装订在会计凭证内。

第五十一条 财政票据核销控制要求

(一)财务科应提供《财政票据申领证》供财政部门核定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开具结存数量,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并予以核销。

(二)经财政部门核销票据的存根联,应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需销毁时,财务科应书面报财政部门核准。

(三)财政票据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务科应按照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八章 公务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务卡使用控制目标

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若具备刷卡条件,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除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以及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由报销人在原始报销凭证上载明原因。单位要参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并结合自身实际,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十三条 公务卡申领控制要求

(一)单位公务卡由财务科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二)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发卡行为职工申办公务卡。新调入职工原所持公务卡与单位发卡行不一致的,应改用单位发卡行的公务卡。

(三)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财务科联系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管理。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维护公务卡变动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务卡支付控制要求

(一)持卡人在办理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二)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由发卡行、财务科同意后办理。

(三)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财务科同意。未经批准提取现金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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