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13/55页)
5.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当提供完整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不得以定额发票作为报销依据。
6.单位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须提供《派员单位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外事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相关费用的有效原始票据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第八节 支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依据预算、月度用款计划、项目进度以及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详见对应的流程说明和流程图。
第三十七条 结余资金管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单位使用上年预算结余资金,应按照规定程序分别以"财政应返还额度"和"其他结转"申报用款计划。财务科将核批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与下年度预算合并使用,并编报用款计划。
部门预算批复后,若批复的预算结余资金科目与实际使用不一致的,预算单位应于部门预算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作相应调整;若出现预算结余资金使用数大于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结余总额,视同提前使用当年预算指标,并相应调整预算和支出。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八条 银行账户管理控制目标
规范银行账户审批,保证银行账户的设置、开立、变更和撤销合法合规,银行账户使用规范;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监督,有效防范"小金库"现象,保障货币资金安全。
第一节 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九条 开立银行账户的管理要求
(一)单位设置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低保账户、工会账户、党员党费专用账户。
(二)财务科开设银行账户时,应填写账户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四)本单位报批同意后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本单位财务科统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五)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成立单位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的复印件;
2.申请开立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和批准成立工会的文件复印件;
3.申请开立党费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批准成立党委的文件复印件;
4.申请开立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上级部门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财务科持财政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开户银行的有关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七)财务科于银行账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设银行加盖公章的《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八)单位账户须进行年检。年检期间,应按规定将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上报。
(九)必须由财务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单位内设机构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四十条 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设立零余额账户:
(一)原则上,预算单位在现有的代理银行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向财政申请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审查批准后,自行到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同时报送财政部门。
(三)在代理银行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到人民银行办理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到人民银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的,人民银行将按规定通知代理银行停止使用单位所开零余额账户。
(五)预算单位需要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银行账户对账管理
第四十一条 要定期开展银行存款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自有及往来资金账户和其他银行存款)对账工作,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及时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会计负责核实。如调节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单位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并与银行存款总账和现金总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同时盘点库存现金,确保账实相符。
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三节 银行账户的变更、延期与撤销
第四十二条 银行账户变更管理要求
(一)因开户银行原因(如机构整合、系统升级等),导致开户银行名称变更或账号变更的,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因单位名称变更,导致单位相关账户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的,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正常变更事项的,财务科填写变更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银行账户延期管理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按照新开立账户程序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财务科在账户使用期满前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限执行。对于同意延期的账户,获准后可继续使用。
上一篇:2023年两会热评-28篇
下一篇:烈士纪念馆陈列展解说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