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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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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在教代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行使民主权利,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院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提高提案的质量,及时正确地搞好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提案的立案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委员会审阅通过后立案。

二、提案的范围

1.凡属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本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院教育事业发展方面和管理、改革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院教学、科研、基建、生活服务及其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方案;

(4)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比较重大的问题、建议的方案。

2.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的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问题。

三、提案的提出

(1)代表提出的提案,事前要弄清事实,按一事一案提出;

(2)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由二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否则不列为提案;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双代会筹备委员会规定的截止日前交大会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另行处理;(【藏经阁】,更多资料请联系QQ215425891)

(4)提案表格统一由大会秘书处印发,并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用铅笔书写,字迹要清楚;

(5)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提案附议人,但可以以另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大会秘书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四、提案的审查

(1)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作提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提请院党委会讨论或交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五、提案的处理

所有处理提案的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负责地及时进行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如需要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商量研究,处理结束后,要将提案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审查委员会,并由大会秘书处印发给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及其代表团(组),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

院长办公室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处理提案,对认真处理提案、效果显著的部门和领导要给予表扬,对推诿拖拉的部门要给予批评,并限期改进。

提案处理结束后,提案表格及有关材料由院工会立卷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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