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为“十不准”
教师行为"十不准"
1.不准有违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准说粗话、脏话、做有违社会公德的事。
3.不准以辅导功课、关心谈话等名义单独将异性学生带到无其他教师在场的办公室和校内外其它场所,坚决杜绝道德败坏、摧残学生的恶性事件发生。
4.不准讽刺、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不准酒后上课或找学生谈话、上课时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在校内打麻将、上不健康网站、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6.不准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宴请、礼品、礼金及为个人提供服务。
7.不准从事有偿家教。
8.不准向学生推销或为学生代购各类教辅用书、学习用具等各类物品。
9.不准私自向学生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10.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和伪科学组织。
教职工有违背《教师行为“十不准”》的,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