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规则汇编-6篇
机关党支部工作规则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和规范党支部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条例,结合本党支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支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自然资源中心工作和服务机关建设大局,全面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疑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党的宗旨,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三章党支部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
第六条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和决定。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指示和决议,安排部署党支部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经常性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主要领导报告;
(四)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五)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组织和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六)加强支委会自身建设,协调支委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指导和支持其他支部委员的工作,充分调动支委一班人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七条组织委员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支部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支部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
(二)协助支部书记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具体办理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四)收集和整理党员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
(五)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
(六)结转党员组织关系;
(七)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八)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
第八条宣传委员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支部宣传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定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加强党员教育,宣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开展党课教育和党员主题党日活动;
(四)负责管理党内有关文件;
(五)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积极倡导开展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围绕党的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九条纪检委员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监督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
(三)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来信来访、检举举报、党员申诉和控告,重大问题及时向支部书记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四)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五)保障党员权利。
第四章党支部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条党支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必须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部委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党支部开展活动的基本方式和重要制度,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接受党内教育的基本保障,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第十二条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其他支部委员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参加方可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换届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作出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项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支部支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的措施意见,讨论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分析研判党员思想政治动态和意识形态工作,研究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推荐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党员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支委自身建设等。
支委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支部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其他支部委员主持,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支委会议作出决议时,应按照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的决议,由支部委员分工负责落实,执行情况向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经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党小组是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积极开展党内活动,督促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执行机构。党支部可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置党小组。党小组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具体任务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及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法律和业务等知识,学习落实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第十五条党课是对党员进行教育最经常、最基本的一种方式,是提高党员政治思想觉悟的重要措施。一般每季度上1次党课。支部委员应轮流讲授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支部党员讲党课。
第五章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
第十六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按照上级党组织安排或本党支部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支部党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可专题召开组织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民主评议党员,是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评价等措施,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整顿党员队伍、纯洁党的组织的党内生活制度,一般每年召开1次,可与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参加人员为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预备党员。
第十八条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唯票数。
党员因故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提交发言提纲,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党支部将评议意见反馈本人。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民主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有违反党的纪律、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情况,经党员大会讨论,可以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条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综合分析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情况,结合党员日常表现,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党员民主评议结果做出评定结论并向党员反馈。对评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表扬;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差距、帮助改进;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帮助,促进转化提高,按《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规则(试行)》作出相应组织处置。
第六章发展党员
第二十一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十二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党支部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经支委会研究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逐级上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备案。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同意并逐级上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应参加上级党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五条发展对象经过严格审查合格,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可以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逐级上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预审。经市委直属机关工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逐级上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必须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逐级上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审批。经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七章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彰显政治属性,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
第三十条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导党员、干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
第三十一条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加强对党忠诚教育,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强化制度执行力,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本单位本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度措施,提升治理效能。发扬斗争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第三十三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第三十四条围绕党和国家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纪律和廉政教育,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弘扬优良传统作风,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
第三十六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第三十七条组织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引导和激励党员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带动机关工作人员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
第三十八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加强党费收缴。每个党员都要自觉、按期、按标准在缴费平台缴纳党费,党支部应建立党费收缴花名册,及时公布党费收缴情况。预备党员应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第四十条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四十一条党支部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违犯党纪党规的党员依规依纪恰当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县委组织部机关党支部工作规则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关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机关建立的基层组织,是党在机关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与服务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机关党支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这一主线,按照"组织设置更加科学优化、领导班子更加坚强有力、党员队伍更加充满活力、场所功能更加务实管用、工作载体更加形式多样、制度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基础保障更加充分有力、工作业绩更加突出有效"要求,扎实推进机关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彻始终。机关党支部在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包括对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五条机关党支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于重要事项都要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党支部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和班子建设
第六条机关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
第七条支委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委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委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委员出现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委员会应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第八条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群众信任度较高,具有敬业、奉献和创新精神。
第三章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机关党员干部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党组织。
(六)认真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评议和鉴定党员,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七)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和支委会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紧密结合部机关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总结支部工作,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